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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7-22 第12版:法在身边 大 |  中 |  小 

为蹭流量转发视频造成侵权须担责

作者:□河南法治报记者张东实习生李梦华 来源:河南法治报 字数:533
身边的事儿
    某知名天然水饮品企业深耕天然健康饮品领域,凭借扎实的研发实力与良好口碑,赢得了广大消费者的青睐与信赖。然而,张某为博取关注、吸引流量,在未对信息真实性做任何核实的情况下,于2024年3月13日至18日期间,在某网络平台转载发布了“某某山泉水源污染”的视频。视频中,张某直接点出该企业名称,并刻意暗示其产品存在质量问题,引发了大量网友围观、评论、转发、点赞,引发公众对企业产品的误解与质疑,给企业的商誉造成了严重损害。
    企业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随即向通许县法院提起诉讼,指控张某侵犯其名誉权,要求张某公开道歉并赔偿相应损失。
判决结果
    经审理,通许县法院依法作出判决:张某需在其发布不实信息的网络平台上,连续30日刊登致歉声明,以消除不良影响;同时,赔偿该企业经济损失3000元。
法官提醒
    网络绝非法外之地,民事主体的名誉权受法律保护。即使信息为转载,若未核实真实性并造成损害,仍需承担侵权责任。
    本案中,张某为“蹭热点”盲目转载视频,而视频内容并无权威部门的调查结论支撑。张某未履行基本的核实义务,致使不实信息广泛传播,其行为已违反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四条“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的规定,构成对该企业名誉权的侵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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