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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7-22 第12版:法在身边 大 |  中 |  小 

手握借条为何仍败诉?

法院:关键在举证责任

作者:□河南法治报记者尹志丹 通讯员叶培绪 来源:河南法治报 字数:838
身边的事儿
    小丹与小芳曾为同性恋人关系(2024年1月13日至2025年2月20日)。恋爱期间,小丹于2024年4月15日通过支付宝向小芳转账1.6万元,同日小芳出具借条,载明借款1万元,约定分期还款,2024年9月20日前还款完毕。
    此后,双方仍然同居共同生活,其间小芳向小丹累计转账2.45万元,但未明确标注用途。分手后,小丹提起诉讼,要求小芳归还其出借的1万元,小芳辩称已还款完毕。小丹对此不予认可,称相互之间的转账系用于同居期间共同生活开支。
法院审理
    法院认为,小丹通过支付宝转账方式向小芳转账1.6万元,小芳出具借条一张,双方之间的借款关系成立。小芳主张已经偿还借款的,应当提供证据证明。根据小芳提交的支付宝转账记录,其在2024年6月21日至2024年9月20日期间,累计向小丹转款2.4万元,并主张其中1万元用于偿还本案借款。
    在小芳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其主张后,小丹仍应就借贷关系的存续承担举证责任。鉴于小芳出具借条后,二人仍同居生活,相互之间转账多笔,财产出现混同,无法清晰区分转账性质。因小丹未能完成其举证责任,故对其诉讼请求,依法不予支持。
相关法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一款:出借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间借贷诉讼时,应当提供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以及其他能够证明借贷法律关系存在的证据。
    第十五条第一款:原告仅依据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抗辩已经偿还借款的,被告应当对其主张提供证据证明。被告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其主张后,原告仍应就借贷关系的存续承担举证责任。
法官提醒
    恋爱时不分彼此,分手后账目难清。原告虽手持借条及转账凭证,却因双方同居期间财产高度混同,最终被判败诉。这一结果,为亲密伴侣间的经济往来敲响了法律警钟。
    非婚同居关系中,亲密与经济交织极易导致财产混同。法律对此类关系的财产归属无特殊保护规则,一旦发生经济纠纷,清晰、独立的财务证据链至关重要。情感归情感,财务需理性;界限不明晰,维权恐艰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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