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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往期回顾:    高级检索   出版日期: 2025-07-14
2025-07-14 第04版:以案说法 大 |  中 |  小 

货车司机为车上货物盖篷布摔伤

法院:属于驾驶人对被保险车辆的使用行为,保险公司应赔偿

作者:□河南法治报记者朱广亚 通讯员裴姣 来源:河南法治报 字数:881
基本案情
    大兵(化名)是一名货车司机,购买了一辆经营性货车挂靠在某运输公司,并通过某运输公司在某保险公司投保了车上人员责任保险(司机),保险限额10万元。2023年3月10日,在外地出车途中,天气突变,为防止货物受损,大兵紧急为车上货物盖篷布。不料,大兵在操作过程中失足从车上摔落受伤,住院治疗产生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等。当大兵向某保险公司申请理赔时,却被告知由于其受伤时车辆并未行驶,该事故不属于保险理赔范畴。无奈之下,大兵将某保险公司诉至安阳市北关区法院,要求某保险公司在保险责任限额内赔偿自己的损失。
判决结果
    安阳市北关区法院审理后认为,依据车上人员责任保险条款的一般性规定,保险期间,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人在使用被保险机动车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致使车上人员遭受人身伤亡的,且不属于免除保险人责任范围的,保险人依法应当对车上人员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本案中,大兵驾驶的被保险车辆为货运车辆,货运车辆的使用价值应围绕货物运输来体现,故货物运输过程中的每个环节都应被视为使用机动车的过程。大兵作为车辆的驾驶员,在运输途中为货物盖篷布,属于驾驶人对被保险车辆的使用行为,发生事故的瞬间大兵在车上,属于保险合同约定的车上人员。故大兵从被保险车辆上跌落所导致的损失,属于案涉保险合同中约定的车上人员责任保险(司机)的赔偿范围。今年2月18日,法院判决某保险公司对大兵的合理损失支付保险金。
法官说法
    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对保险条款中“使用被保险机动车过程”的界定。货运车辆的使用价值并非仅局限于行驶状态,涵盖运输全流程的必要操作。某保险公司以车辆未行驶为由拒赔,系对保险条款的机械理解,既违背了保险合同的公平原则,也与保障运输从业者权益的立法本意相悖。
    法官在此也提醒,投保人在购买商业保险时,应充分理解保险条款,特别是免赔条款,避免因认知偏差引发理赔争议。保险公司也应秉持诚信原则,合理界定责任范围,不得通过限缩解释规避应尽义务。运输行业风险复杂多样,司法机关通过平衡双方当事人利益、尊重行业特性,既要维护被保险人合法权益,又要对规范保险市场、促进契约精神的落实起到积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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