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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7-03 第10版:卫生与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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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执法我执法·你知法你知法 |
筑牢放射诊疗安全防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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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李军华 来源:河南法治报 字数:87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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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讯为巩固前期放射性职业病危害专项治理成效,保障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权益,筑牢医疗机构放射诊疗安全防线,6月17日至6月30日,郑州市卫生健康委联合郑州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卫生监督所)组成监督检查组,对辖区部分重点医疗机构,特别是前期专项治理中发现问题较多的医疗机构进行“回头看”现场监督检查。 监督检查组严格依据职业病防治法、《放射诊疗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通过查看放射诊疗场所、查阅档案资料等方式,重点核查制度机制落实、场所设施安全、人员防护、放射工作人员管理等情况。检查结果显示,前期放射性职业病危害专项治理成效明显。对于个别存在问题的医疗机构,监督检查组要求其制定整改措施,明确整改时限,确保问题闭环销号。 据介绍,通过此次监督检查,全市医疗机构放射性职业病危害得到有效控制,放射诊疗医务人员、患者健康权益得到进一步保障。(李军华) 学法用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 第五条 用人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职业病防治责任制,加强对职业病防治的管理,提高职业病防治水平,对本单位产生的职业病危害承担责任。 第六条用人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职业病防治工作全面负责。 第十四条 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要求,严格遵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落实职业病预防措施,从源头上控制和消除职业病危害。 第二十条 用人单位应当采取下列职业病防治管理措施: (一)设置或者指定职业卫生管理机构或者组织,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职业卫生管理人员,负责本单位的职业病防治工作; (二)制定职业病防治计划和实施方案; (三)建立、健全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 (四)建立、健全职业卫生档案和劳动者健康监护档案; (五)建立、健全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及评价制度; (六)建立、健全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放射诊疗管理规定》 第五条 医疗机构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保证放射防护、安全与放射诊疗质量符合有关规定、标准和规范的要求。 第二十三条 医疗机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和标准,对放射诊疗工作人员进行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健康检查,定期进行专业及防护知识培训,并分别建立个人剂量、职业健康管理和教育培训档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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