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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7-01 第02版:要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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治安管理处罚法修订:社会治理的良法善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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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李葆童 来源:河南法治报 字数:180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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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月27日,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表决通过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以下简称新法)。这部与公民日常生活最为密切、为社会治理提供基本保障的基础性法律,其修订成为观察中国式现代化进程中社会治理努力实现良法善治的显微窗口。 立法滞后性与前瞻性的辩证统一 法律天然具有滞后性——它无法“无中生有”地预测尚未出现的社会关系。2005年治安管理处罚法诞生时,无人机扰航、网络暴力、高空抛物等社会问题尚未出现。此次修法在针对新型法律风险填补既有空白的同时,又体现了其前瞻性视野。 针对“黑飞”无人机现象,新法将其纳入治安管理范畴,与民用航空法形成监管闭环;面对未成年人违法低龄化趋势,新法在降低行拘年龄的同时,还配套引入听证权与记录封存制度,构建惩戒与矫治的双轨机制;针对高空抛物的梯度治理设计很具匠心,新法将未造成严重后果的高空抛物行为明确定性为治安违法,与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形成阶梯式衔接;针对生成式人工智能引发的虚假信息传播、数据泄露等风险,新法明确非法出售公民个人信息行为的治安处罚责任,为数字社会的无序扩张设置“减速带”。 新法立法前瞻性体现在“以人民为中心”的立法理念和制度设计智慧上,例如,针对虐待老幼病残人员的行为,新法在设定处罚标准时未机械限定场所,为未来可能出现的家庭照护机构虐老行为预留规制接口。这种开放性文本结构,正是立法者对社会变迁复杂性的清醒认知。例如,新法列举网络不正当竞争行为后,以“其他妨碍行为”兜底,覆盖未来可能出现的算法共谋、深度伪造等新型行为;新法将“网络虚拟财产”设为开放客体,为元宇宙资产确权预留接口。 国家意志与人民意愿的法治耦合 此次修法历经两次公开征求意见,收到逾12万条公众建议,最终呈现的文本堪称民主立法的典范。 最具象征意义的是公众最为关注的正当防卫制度明晰化。新法明确规定公民对不法侵害可采取合理防卫行为,除明显超过必要限度外免除处罚,终结了长期存在的“各打五十大板式执法”争议,通过构建“权利确认—限度界定—责任豁免—举证倒置”链条,体现“法不能向不法让步”的法治精神。 在争议条款的调整上,新法对民意的吸纳更具示范意义。草案一审稿中模糊的“伤害民族感情”条款,最终被限缩为“穿着、佩戴宣扬美化侵略战争的服饰标志”等具体行为。从抽象表述到具象界定,既捍卫核心价值,又避免执法自由裁量泛化。 针对烈性犬管理责任,新法建立“警告—拘留”递进处罚机制,将引起公众广泛关注的道德争议转化为法律责任。 良法与善治的生态共融 法律的生命在于实施。此次修法通过程序再造推动执法理念深层变革:为谁执法?怎样执法?如何实现执法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 新法约束执法裁量权,明确要求检查场所、询问查证等4类情形全程同步录音录像,严格限定“一人执法”适用场景。技术监督倒逼执法规范化,使“镜头下执法”成为权利保障的刚性屏障。扩展权利救济渠道,创新设立治安违法记录封存制度,对未成年人违法记录予以特别保护;将听证范围扩大到未成年人拘留决定,且听证过程不公开、不计入办案期限。尤为值得关注的是认错认罚从宽制度的引入,借鉴刑事司法改革经验,对自愿认错悔改的违法行为人依法从宽处理,既提升执法效能,又为矛盾化解注入柔性智慧。这些条款将人文关怀注入法治肌理,使执法不仅是严格的权力行使,还是有温度的服务供给。 法治和德治的协同共振 法律本质是社会治理的底线,但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深层价值在于其道德引导功能。 新法将考试作弊、组织传销、诽谤英烈等行为纳入处罚范围,让法律成为塑造社会公序良俗的显性力量;正当防卫条款的确立,既是对公民权利的保障,又是对邪不压正社会风气的弘扬;当遛狗不牵绳从道德谴责升级为行政拘留事由,法律正在重新定义公共空间的行为准则。 新法通过制度设计激发多元主体参与,以实现全社会的广泛认同,让公民既是法律遵守者、受益者,又是法治建设者。新法要求公安机关在住宅区检查时出示证件并说明理由,将执法过程转化为法治公开课。这种“执法即普法”的逻辑,是构建共建共治共享社会治理格局的路径之一。 在20年的实践淬炼中,新法恰如微缩版的中国社会治理进化史——我们一直在努力回答:如何在秩序与活力、规制与服务之间找到治理效能的最优解?如何通过良法善治将治国理念转化为人民可感知的法治获得感? 法安天下,德润民心。在当下高效能治理的宏大命题中,这部带着民意体温的法律修订,正在为中国式现代化写下生动的法治注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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