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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往期回顾:    高级检索   出版日期: 2025-06-30
2025-06-30 第02版:要闻 大 |  中 |  小 
省法院发布依法惩治非法集资犯罪典型案例

提升社会公众防范非法集资能力

作者:河南法治报记者岳明 来源:河南法治报 字数:10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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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讯(河南法治报记者岳明)今年6月是第十三个“防范非法集资宣传月”,今年的主题是“守住钱袋子·护好幸福家”。非法集资严重破坏金融管理秩序,侵害人民群众财产安全。近年来,我省法院充分发挥刑事审判职能,依法惩治非法集资犯罪,全力追赃挽损,彰显打击非法集资犯罪的坚定决心和切实保障人民群众合法权益的鲜明态度。
6月27日,省法院发布5起典型案例,旨在揭示非法集资的一般性风险特征,提升社会公众防范非法集资的意识和能力,营造全民防非、主动拒非的良好社会氛围。
选登案例:陈某桩集资诈骗案
基本案情
    2014年以来,被告人陈某桩印制大量“小麦银行”宣传册,隐瞒其经营的面粉厂经营不善、连年亏损、存在大量外债的事实,在营收大多用于还债的情况下,通过熟人口口相传的方式,向某镇及周边乡镇广大群众宣传将小麦存入其经营的面粉厂可以保值。群众将小麦卖给陈某桩的面粉厂时,陈某桩不支付小麦款,而是按照小麦每存满一定期限每斤价格上涨1分至1角或根据小麦款按照年利息6厘至1分2厘不等的利率支付利息,陈某桩共通过此种形式向85户群众非法集资330万余元。陈某桩还以其经营的面粉厂扩大经营需要资金周转为由,以月利率1分至1分6厘不等向30名群众非法集资620万余元。截至案发,陈某桩共向115名群众非法集资950万余元,未兑付金额820万余元。被告人陈某桩在经营面粉厂过程中,随着集资规模不断扩大,无法维持运转后,于2022年7月底将面粉厂内的面粉、麸皮、编织袋等变卖后,携款逃匿。
裁判结果
    西平县法院经审理认为,陈某桩明知企业连年严重亏损,依靠面粉厂收益根本无法返还集资款,仍隐瞒真相,虚假宣传“小麦银行”,骗取集资参与人的信任,集资后用于生产经营活动与筹集资金规模明显不成比例,并通过拆东墙补西墙的方式掩盖其无偿还能力的真相,致使集资款不能返还,后变卖财产,携款逃匿,足以认定其具有非法占有目的,符合集资诈骗罪的构成要件,遂以集资诈骗罪判处陈某桩有期徒刑11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万元。一审宣判后,被告人陈某桩不服,提起上诉。驻马店市中级法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
    本案系涉农领域的非法集资典型案例,对农民实施集资诈骗,社会影响极其恶劣,依法应当予以严惩。被告人表面上利用其经营的面粉厂宣传所谓的“小麦银行”,实际上是以保值增利为诱饵向社会不特定对象进行集资诈骗,具有较强的迷惑性和隐蔽性。本案提醒广大群众,“天上不会掉馅饼,高利保本是陷阱”,对打着各种幌子的非法集资活动,要保持清醒头脑和理性判断,多与家人商量,不要盲目轻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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