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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6-26 第16版:检察天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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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解百万借贷本金利息之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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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河南法治报记者吴倩
通讯员韦改朱梦轩 来源:河南法治报 字数:105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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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年前,100万元的民间借贷纠纷,让本是朋友的王某和李某对簿公堂。一审判决后,部分还款该抵扣本金还是预期利息的争议,让案件执行陷入僵局。检察机关监督后,近日,法院再审改判,当事双方对判决结果均表示认可。 “我向别人借款100万元,一个月利息3万元。如果这个月我还了10万元,除掉利息剩余的7万元应当抵扣本金还是作为预期利息?”带着这样的疑惑,2024年9月26日,监督申请人李某来到郑州市金水区检察院,向承办检察官王慧娟讲述了这起民间借贷纠纷的原委。 2016年10月29日,李某与王某签订借款合同,向王某借款100万元,借款期限4个月,约定月息3分。王某依约将100万元借给李某,李某每个月支付3万元利息。4个月期满后,李某继续使用该资金并按照原约定支付利息,每个月还款不等金额。2019年5月,因李某逾期还款,王某向法院提起诉讼。2019年5月30日,法院作出判决,认定双方签订的借款合同合法有效,李某逾期还款,构成违约。经计算,李某共向王某还款55.5万元,法院将该55.5万元还款全部认定为利息,遂判决李某在判决生效后10日内偿还王某借款100万元本金与利息。判决生效后,李某未及时履行义务,王某遂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李某不服该判决,案件就此搁置。 郑州市金水区检察院受理了李某的监督申请后,办案检察官第一时间调阅了相关案卷材料,经初步调查核实,认为原审判决存在本金认定、利率适用错误问题。承办检察官解释,依据最高法相关司法解释规定,对于民间借贷案件,除非当事人之间有特别约定,借款人的还款在扣除当期应当支付的利息以及积欠利息后尚有剩余时,余额应当认定为归还的本金部分而作相应的抵扣。比如,李某在2017年5月还款10万元,在支付当月3万元利息后,剩余的7万元应当抵扣本金,此后应当按照本金93万元计息。原审判决对上述超付的余额用于抵扣其后尚未产生的预期利息,显属不当。同时,承办检察官认为,关于利率适用问题,依据当时最高法相关司法解释,年利率在24%—36%的部分处于自然债务区间,由借款人决定是否履行,对于李某如约按照月息3分已经归还的利息,超出年利率24%的利息部分亦属有效;而对于李某未付利息的月份及未按月息3分付利息的月份,则均应按照月息2分的利率计算。 基于上述审查结果,经该院检委会讨论决定,2024年12月,该院向法院提出再审检察建议。2025年3月,法院启动再审程序,采纳了检察机关的意见,再审判决李某偿还王某借款本金77.87万元及利息24.03万元。至此,双方对本金、利息、利率的认定均无异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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