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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往期回顾:    高级检索   出版日期: 2025-06-20
2025-06-20 第05版:卫生与法 大 |  中 |  小 

专项行动规范秩序

作者:卫生监督所 来源:河南法治报 字数:885
    本报讯为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6月17日,兰考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卫生监督所)按照相关工作要求,对辖区消毒产品生产、经营单位开展专项监督执法行动。
    据介绍,此次专项行动采用监督抽检的方式,执法人员现场查看了经营单位售卖的第一、第二类消毒产品的产品名称、标签、说明书和卫生安全评价报告等是否规范,是否存在违法违规宣传疗效的情况。此外,执法人员对5家经营单位售卖的妇婴卫生用品进行随机采样,对采样样品按照国家标准进行微生物指标检测,检测其是否符合国家标准。检测结果显示,此次抽检的样品均合格。
    据介绍,兰考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卫生监督所)将及时归纳总结专项行动工作经验,坚持标本兼治、重点打击、全面规范的原则,加大工作力度,完善监管体系,进一步落实消毒产品生产、经营单位主体责任,整顿和规范消毒产品市场秩序,保障人民群众健康权益。 (肖青松)
学法用法
  《消毒管理办法》第三章消毒产品的生产经营
    第十八条消毒产品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范、标准和规定。
    第十九条消毒产品的生产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范、标准和规定,对生产的消毒产品应当进行检验,不合格者不得出厂。
    第二十条消毒剂、消毒器械和卫生用品生产企业取得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后,还应当取得所在地省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发放的卫生许可证,方可从事消毒产品的生产。
    第二十一条省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消毒产品生产企业的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对符合《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规范》要求的,发给卫生许可证;对不符合的,不予批准,并说明理由。
    第三十条经营者采购消毒产品时,应当索取下列有效证件:
  (一)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复印件;
  (二)产品卫生安全评价报告或者新消毒产品卫生许可批件复印件。
    有效证件的复印件应当加盖原件持有者的印章。
    第三十一条消毒产品的命名、标签(含说明书)应当符合国家卫生计生委的有关规定。
    消毒产品的标签(含说明书)和宣传内容必须真实,不得出现或暗示对疾病的治疗效果。
    第三十二条禁止生产经营下列消毒产品:
  (一)无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或新消毒产品卫生许可批准文件的;
  (二)产品卫生安全评价不合格或产品卫生质量不符合要求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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