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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6-19 第13版:法在身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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乘客下车被“带倒”谁来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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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河南法治报记者王晓磊尹翔通讯员李韶锋 来源:河南法治报 字数:60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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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边的事儿 2024年5月,陈某乘坐司机张某驾驶的公交车至一车站。陈某在该车站下车时被公交车“带倒”受伤。经交警部门认定,张某负事故全部责任,陈某无责任。双方就损失赔偿问题未能达成一致意见,陈某诉至巩义市法院。 案件审理过程中,公交公司认为案涉公交车投有交强险,陈某受伤时处于车辆之外,属于保险赔付条款中的“第三者”,保险公司应赔偿陈某的损失。保险公司称,根据“近因原则”,事故发生时陈某正在下车,其下车过程尚未完成,仍属于车上人员,不属于“第三者”。 法官通过查看事故视频发现,陈某受伤时已完全脱离公交车,双脚均站在地面,下车动作已完成。但车门在关闭时碰到了陈某的身体,导致其失衡摔倒。事发时,陈某已不在车内或车体上,而是完全处于车外。保险赔付条款中的“第三者”指事故发生时不在车上的人员,陈某符合该情形。 最终,法院判决保险公司赔偿陈某5.6万元,公交公司赔偿陈某2700元。 法官提醒 乘客下车时被车门“带倒”受伤的事故并不罕见。此类事故中,判断伤者是车上人员还是“第三者”,关键在于事故发生时其是否已完全脱离车辆。本案中,陈某受伤时不处于车体内也不处于车体上,所以被认定为保险赔付条款中的“第三者”,保险公司被判承担赔偿责任。 这起案件提醒我们,法律对车上人员的认定并非简单以是否购票为标准,而是综合考量物理位置、行为完成度等因素。广大乘客下车后要注意安全距离,公交车司机更要规范操作,共同防范“车门事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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