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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6-19 第13版:法在身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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捡手机后索要感谢费 法院不支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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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河南法治报记者马建刚通讯员崔丽娜 来源:河南法治报 字数:66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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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边的事儿 在马路上捡到手机,归还条件是要求机主支付感谢费。这个请求能不能得到法院的支持? 2024年1月22日,王某在一家商店门口遗失了一部手机(2023年10月购买,价格1万元),报警后发现,该手机被宋某拾得。民警与宋某联系,询问其是否拾到一部手机。得到肯定答复后,民警要求宋某将手机归还王某。宋某称可以归还手机,但王某需支付600元感谢费。 此后,民警多次与宋某电话沟通归还手机事宜,被宋某以各种理由拒绝。经民警协调,宋某同意将手机邮寄至派出所。但手机被寄到派出所后,王某发现是一部其他品牌的旧手机,不是自己丢失的那部。王某无奈诉至卢氏县法院,要求宋某返还手机,否则应赔偿自己手机款1万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公安机关调取的视频可以证实宋某拾得了王某丢失的手机。但经民警多次沟通,宋某拒不返还手机,后来又邮寄一部其他品牌的旧手机到公安机关。宋某的行为违反了民法典第三百一十四条“拾得遗失物,应当返还权利人”的规定,依法应当承担返还责任。案涉手机购买于2023年10月,在丢失时已被使用了几个月,法院酌定手机价值为8000元。最终,法院依法判决宋某向王某返还手机,如不能返还,应赔偿王某损失8000元。对于宋某向王某索要感谢费的要求,法院不予支持。 法官提醒 拾金不昧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捡拾他人遗失之物,应当予以返还,这不仅是道德的要求,也是法律的规定。民法典第三百一十四条规定:“拾得遗失物,应当返还权利人。拾得人应当及时通知权利人领取,或者送交公安等有关部门。” 生活中,大家在拾得遗失物后,应当通知失主或将遗失物送交有关部门,不可据为己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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