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一版    下一版
   
网站首页 | 数字报首页 | 版面导航 | 系列报刊
  往期回顾:    高级检索   出版日期: 2025-06-19
2025-06-19 第12版:以案说法 大 |  中 |  小 

好心帮忙却被砸伤各方责任如何划分

作者:□河南法治报记者刘俊华 通讯员王莉莉宋永盼 来源:河南法治报 字数:1414
基本案情
    被告刘某乙在装修自家房屋时,将窗户安装事项承包给被告李某某,约定由李某某联系被告某公司的股东及员工张某某为房屋定制窗户玻璃,并安排吊车吊运玻璃。
    2022年5月21日,张某某将玻璃送到刘某乙家门口,由于玻璃尺寸较大,安装时需要多人抬玻璃,刘某乙便联系刘某甲来帮忙。刘某乙和张某某在运输车上将玻璃挡杆去掉,准备戴手套抬玻璃时,车上装的13块玻璃突然侧翻掉落,将在车下等待帮忙的刘某甲砸伤。经鉴定,刘某甲的伤残等级为九级。事故发生后,刘某乙向刘某甲支付各项赔偿款项8.74万元。
    后刘某甲向武陟县法院起诉,要求刘某乙、李某某、某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案件审理过程中,刘某乙称,某公司是玻璃的制作方,该公司应承担赔偿责任,李某某作为窗户安装事项的承揽方,也应承担赔偿责任。
    李某某认为,刘某甲与自己之间不存在义务帮工关系。事故发生在玻璃交付之前,自己当时未在现场,也不存在过错。刘某乙联系刘某甲是帮其安装玻璃,卸玻璃已超出帮工范围,且刘某乙与张某某的操作存在重大过错,应承担责任。
    张某某认为,刘某甲与张某某、某公司之间不存在帮工与被帮工的关系。张某某、某公司只负责送货,卸货的责任方是李某某,故张某某、某公司不应该对事故承担赔偿责任。
判决结果
    法院审理该案后认为,该案涉及的法律关系为刘某甲与刘某乙、李某某之间的义务帮工关系。刘某甲系刘某乙、李某某的义务帮工人,刘某乙为被帮工人,李某某为承揽方,某公司为制作方。根据本案查明的事实,综合各方的过错程度,刘某甲自行承担10%的责任,刘某乙、李某某、某公司共同承担剩余90%的责任(李某某承担30%的责任,刘某乙承担25%的责任,某公司承担35%的责任)。经核算,刘某甲的合理损失包括医疗费、残疾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等。事故发生后,刘某乙已赔付过刘某甲,无须再行赔付。根据各被告的责任比例,法院判决李某某赔偿刘某甲10.46万元,某公司赔偿刘某甲15.7万元。
    一审判决后,李某某、某公司提起上诉。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
    义务帮工活动中发生人身损害事故,需依据各方过错与法律关系确定赔偿责任。本案中,刘某甲在为刘某乙、李某某义务帮工装卸玻璃时受伤,可从以下三个方面分析赔偿责任:
    第一,义务帮工双方的注意义务。刘某甲与刘某乙、李某某形成义务帮工关系。该关系以帮工人自愿无偿提供劳务为特征,虽无直接经济对价,但双方仍需尽到合理安全注意义务。刘某甲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在他人搬运玻璃时站在危险区域,未尽到安全注意义务,需自担部分责任。刘某乙作为被帮工人,在玻璃侧翻时位于运输车上且实施了卸下挡杆的行为,未能有效防止玻璃侧翻,其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需承担相应责任。
    第二,制作方的责任。张某某是某公司的股东及员工,运输、装卸玻璃属于其职务行为。根据民法典的规定,工作人员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担责。张某某作为专业从业者,对卸下挡杆后玻璃侧翻的风险应有高于常人的预见能力,却未采取有效防范措施,对事故存在过错。因其行为利益归属公司,故相应责任由公司承担。
    第三,承揽方的责任。李某某作为窗户安装事项的承揽方,负责玻璃的预订、采购、运输及吊装协调工作,是刘某甲帮工行为的实际受益方。李某某在玻璃装卸过程中,未与张某某就安全事项达成有效协调,未及时排除安全风险,最终引发事故。李某某不仅对帮工活动疏于管理,还未履行承揽关系中的安全协调义务,因此需对事故承担相应责任。
 
地址:河南省郑州市郑汴路136号院
邮编:450004 电话:0371-86178060 传真: 0371-86178007
技术支持:北京有图互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技术支持:北京有图互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