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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6-19 第12版:以案说法 大 |  中 |  小 
法在身边“典”亮生活

合同履行完毕 中介费不能要回

作者:□河南法治报记者尹志丹通讯员陈艳芳屈妍慧 来源:河南法治报 字数:951
基本案情
    某建设公司承接了某项目工程,需要采购大量水泥管道制品。经被告杨某某、荣某某介绍,某建设公司和原告某水泥制品公司于2022年3月签订材料买卖合同,约定从某水泥制品公司购买价值115万余元的材料。
    2022年6月16日,某水泥制品公司与杨某某签订协议,约定向杨某某、荣某某支付17万元,杨某某协助某水泥制品公司与某建设公司另行签署一份材料采购合同。2022年7月12日,某水泥制品公司向杨某某、荣某某转款17万元。2023年5月17日,某水泥制品公司与某建设公司签订了标的37万余元的材料买卖合同。后某水泥制品公司诉至商水县法院,要求杨某某、荣某某返还17万元。
判决结果
    商水县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系中介合同纠纷。杨某某、荣某某为某水泥制品公司和某建设公司的中介人,已促成两公司签订材料买卖合同,且材料买卖合同已履行完毕。某水泥制品公司与杨某某于2022年6月16日签订的协议书约定,某水泥制品公司向杨某某、荣某某支付17万元,该款项实为某水泥制品公司与杨某某、荣某某关于中介费的约定。现中介事务已完成,中介费已支付,中介合同已履行完毕。原告诉请被告返还中介费,违反诚实信用原则,也无事实法律依据。法院遂依法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法官说法
    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中介合同履行完毕后,委托人能否要求中介人返还已支付的中介费。根据民法典的规定,中介合同是中介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中介人促成合同成立的,委托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报酬。合同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本案中,被告杨某某、荣某某作为中介人,成功促成原告某水泥制品公司与某建设公司签订并履行了两份材料买卖合同,已全面履行了中介义务。原告依约支付中介费后,又要求中介人返还,但未能提供证据证明中介人存在违约或欺诈行为,亦未举证证明双方对中介费的支付附有条件。中介合同的本质是“促成交易,有偿服务”,只要中介人完成合同约定的义务,委托人即应按约定支付报酬。原告在合同履行完毕后要求中介人返还中介费,既违反合同约定,也有悖诚实信用原则。法院依法驳回其诉讼请求,既维护了市场交易的稳定性,也彰显了对契约精神的尊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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