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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往期回顾:    高级检索   出版日期: 2025-06-17
2025-06-17 第16版:法治聚焦 大 |  中 |  小 

网络消费如何“避坑”?

最高法发布网络消费民事典型案例

作者: 来源:河南法治报 字数:217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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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七日无理由退货被拒、承诺的优惠说没就没、演唱会门票无条件退票受阻……网络消费快捷方便,也暗藏不少令人防不胜防的“坑”。6月16日,最高法发布5起网络消费民事典型案例,警示商家诚信经营,依法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网购“七日无理由退货”,说不支持就不支持?
    胡某在网上买了一款女士手提包,购买时店铺页面显示该手提包不支持七日无理由退货。胡某收货后,于七日内申请无理由退货,被店家韩某拒绝。胡某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韩某承担退货退款责任。
    法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五条规定,根据商品性质并经消费者在购买时确认不宜退货的商品,不适用七日无理由退货。虽然韩某在商品详情标注了不支持七日无理由退货,但并未合理说明该手提包性质属于不宜退货的理由,也未举证证明适用七日无理由退货会导致商品价值的大幅度贬损或给经营者造成重大损失。最终,法院判决韩某退还货款,同时胡某退还该手提包。
典型意义
    消费者通过网络在线购买商品时,通常无法进行现实体验,其对商品的选择一定程度上依赖于经营者对商品的介绍和展示。当消费者购买商品后,可能会觉得不符合预期或不满足需求。为此,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了七日无理由退货制度,赋予消费者在适当期间内单方解除合同的权利,以适应在线消费的特点和需求。对于性质上不宜退货的商品,虽然经营者可以依法与消费者约定不适用七日无理由退货,但不得任意扩大范围,让消费者“敢消费”“愿消费”“放心消费”。
    付款后翻脸不给打折,“限时优惠”谁说了算?
    某家具公司开展床垫促销活动,规则为某日20时开始付定金,前50名付定金者享受半价优惠。但实际上,该公司当日19时33分就开始接受定金支付。
    张某于19时40分支付定金100元,同时向客服人员发送了当时预定人数为15人的截图。客服告知张某有机会享受半价优惠,张某便支付了订单尾款。然而,公司此后公示的优惠名单中并无张某,并称张某未在活动时间内下单,不符合优惠条件。张某诉至法院,请求某家具公司返还商品一半的价款。
    法院认为,某家具公司提前接受定金支付,张某支付定金后即告知客服人员,客服人员并未指出其付定金时间不符合促销规则,并表示张某有机会享受优惠。若客服人员在张某告知时即指出其付定金不符合规则,张某完全可以先取消该订单并在20时后支付定金,进而促成符合优惠条件。某家具公司在促销活动中存在误导行为,应承担相应责任。最终,法院判决某家具公司返还张某商品一半的价款。
典型意义
    经营者作为促销规则的制定者和执行者,应当诚实守信。本案中,法院认定因经营者的误导行为导致消费者未享受促销优惠的,经营者应承担相应责任,有助于引导经营者不断完善技术手段及促销规则,规范促销行为,促进形成正常有序的营销环境。
    网购两张演唱会门票,说好的无条件退票却只退一张?
    方某在某票务平台同时在线购买两张演唱会门票,购票页面说明:购票后48小时内可办理无条件退票;在销售阶段同一购票人、同一购票账户仅享有一次退票权益,在产生一次退票后,如再次购买同场次演出票,将不能退票。
    因行程有变,方某向平台申请退票,其中一张退票成功,另一张却被拒绝退票。经方某多次请求,该平台仅向方某退还第二张票款的80%。方某诉至法院,请求平台退还剩余的20%票款。
    法院认为,演唱会门票具有时间性要求和有限性等特点,若允许消费者任意退票可能对经营者带来较大不利影响,故经营者可结合自身经营情况拟定退票规则,但退票规则应清晰明确、避免歧义、公平合理。根据民法典有关规定,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本案中,对退票规则的通常理解应为“退票后再次购买则不享有退票权益”,涉案门票并非方某退票后再次购买,因此平台不能依据上述条款拒绝向方某全额退还票款。最终,法院判决平台向方某退还剩余的20%票款。
典型意义
    该案提醒经营者,在拟定票证的退票规则时,应当清晰明确,防止出现歧义。当经营者拟定的退票规则有多种解释时,应当作出有利于消费者的解释,充分保障消费者的知情权和自主选择权。
    用户必须同意隐私政策,不同意就自动退出App?
    某公司系某词典App的开发者和运营者。马某下载后使用该App时,系统提示用户需阅读隐私政策,隐私政策中载明需要收集用户的电话号码等个人信息。若用户在未实际阅读的情况下点击手机屏幕其他位置,该提示内容即消失并自动勾选“已阅读并同意隐私政策”选项,且没有撤回勾选功能。若用户点击拒绝,则该App自动退出。马某认为,该App强迫或者变相强迫自己接受隐私政策,过度收集个人信息,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某公司停止侵害、赔礼道歉。
    法院认为,用户的电话号码并非使用词汇查询功能所必需的信息,故某公司存在过度收集用户信息的行为。该App自动为用户勾选同意隐私政策,未依法保障用户在充分知情的情况下自主作出同意;其在用户拒绝同意隐私政策的情况下直接退出,属于拒绝提供基本服务。某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个人信息保护法有关规定,侵害马某个人信息权益。本案诉讼过程中,某公司已对该App的隐私政策进行了修改并新增撤回同意等功能。法院最终判决某公司删除其收集的马某个人信息,向马某赔礼道歉。
典型意义
    该案警示网络服务提供者,收集、使用消费者个人信息时应坚持合理且必要,避免过度收集信息给消费者带来负面影响,体现了充分保护消费者的司法立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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