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一版    下一版
   
网站首页 | 数字报首页 | 版面导航 | 系列报刊
  往期回顾:    高级检索   出版日期: 2025-06-13
2025-06-13 第14版:法在身边 大 |  中 |  小 

离婚后也可追偿共同债务

作者:□河南法治报记者尹志丹通讯员叶培绪 来源:河南法治报 字数:483
身边的事儿
    王女士与李先生于2013年登记结婚,双方婚后生育3个子女。2020年6月,王女士向银行借款10万元,用于偿还李先生在其他银行的借款;2021年,王女士向银行借款5万元,后转给李先生2万元供其使用;上述两笔借款一直由王女士偿还。2024年,王女士以夫妻双方感情不和为由向周口市淮阳区法院起诉离婚,但未提及共同债务问题。
    今年5月,王女士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决李先生共同偿还上述15万元债务。李先生辩称,上述借款不属于共同债务,自己不应承担共同还款义务。
    法院经审理认为,双方当事人无夫妻共同财产,以王女士名义向银行所借款项,在双方婚姻期间产生且用于夫妻共同生活,系夫妻共同债务。最终,法院判决上述债务应由李先生向王女士支付7.5万元。一审判决作出后,李先生提起上诉,二审法院驳回上述、维持原判。
法官提醒
    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负的合法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离婚时应当共同偿还。即使婚姻解体,双方亦需共同偿还共同债务。
    离婚并非意味着夫妻共同债务“一笔勾销”。如果一方以个人财产偿还了夫妻共同债务,或者该共同债务在双方离婚时未被处理,仍有权要求对方承担相应的还款责任。
 
地址:河南省郑州市郑汴路136号院
邮编:450004 电话:0371-86178060 传真: 0371-86178007
技术支持:北京有图互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技术支持:北京有图互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