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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往期回顾:    高级检索   出版日期: 2025-06-13
2025-06-13 第13版:以案说法 大 |  中 |  小 
法在身边“典”亮生活

补开医嘱产生高额费用,谁埋单?

作者:□河南法治报记者尹志丹 通讯员滕孝忠叶培绪 来源:河南法治报 字数:2960
基本案情
    2023年3月,王某驾驶电动自行车与李某驾驶的机动车发生碰撞,致使王某车辆失控,又撞上了刘某驾驶的半挂牵引车。此次事故导致王某受伤。交警部门认定,王某负事故主要责任,李某、刘某负次要责任。王某辗转4家医院住院治疗,产生高额医疗费用。
    出院后,王某向李某、刘某及二人投保的保险公司提起诉讼,共计索赔105万元。其中26万元外购药品及器具费用是在王某出院半年后遵照医生开具的医嘱产生的。开庭时,医生称,开具医嘱是基于王某家属的请求,相关外购药品及器具并非治疗王某病情的必要药品,仅起到辅助作用。
争议焦点
    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26万元的外购药品及器具费用应该如何定性。
判决结果
    周口市淮阳区法院审理后认为,结合医生的陈述及4家医院的诊断证明、用药清单等资料,无法证明王某外购药品及器具的必要性及合理性,故对该项费用不予支持。最终,法院判决由各侵权人及其车辆承保保险公司赔付王某各项损失共计41.48万元。
法官说法
    外购药品及器具费用赔偿的判定标准
    外购药品是指患者根据医生开具的医嘱,自行通过医疗机构以外的药店等渠道购买药品的行为。这类药品通常因医院内部药房无法提供(如库存不足、政策限制等),需患者到外部购买。外购药品及器具费用本质上属于医疗费用,法院能否支持原告主张,需要根据门诊病历、医嘱、药品发票等证据材料,结合原告伤情等因素,综合判定是否为必要合理用药用具。
    1.必要性与合理性原则。在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外购药品及器具费用的赔偿需遵循必要性与合理性原则。即该费用的产生必须与受害者的伤情治疗直接相关,且在正常医疗范围内属于合理支出。这意味着,外购药品或器具的使用应是为了及时、有效地治疗受害者的损伤,恢复其身体机能,而非超出必要治疗范围或存在不合理高价等情况。
    2.证据链的完整性要求。完整的证据链是证明外购药品及器具费用合理性的关键。患者需要提供门诊病历、医嘱、处方笺、药品发票等证据材料,并且这些证据之间要相互印证,形成一个完整的、逻辑严密的证据体系。例如,医生开具的医嘱中应明确记载外购药品及器具的名称、使用目的、使用周期等详细信息,处方笺的开具时间与药品购买时间要相匹配,药品发票上的药品名称、数量、金额等也要与医嘱和处方笺相符,这样才能充分证明该部分费用是用于本次交通事故导致的伤情治疗。
    3.与医疗机构诊疗记录的一致性。外购药品及器具的使用还应与患者在医疗机构的诊疗记录保持一致。医疗机构的诊疗记录详细记载了患者伤情的发展、治疗过程以及所使用的各类药物和治疗手段等情况。如果外购药品及器具的使用与这些诊疗记录存在矛盾或无法相互佐证,那么对其必要性和合理性的认定就会产生困难。例如,患者在医院已经接受了某种药物的系统治疗后,又外购了相同或类似功效的药物,且无法说明其合理性和必要性,该部分外购药费用可能就难以获得赔偿。
    本案中26万元外购药品及器具费用未得到法院支持的原因
    1.补开医嘱有瑕疵。本案中,王某提交的补开医嘱存在明显瑕疵。该医嘱是在王某出院半年后才找医生开具的,且医生到庭时称开具医嘱是基于王某家属的请求,而非基于王某当时实际病情的需要。这种事后补开的医嘱在时间上与王某的实际治疗过程存在较长间隔,难以准确反映王某在治疗期间对外购药品及器具的实际需求。
    2.与诊疗记录不一致。王某所提交的补开医嘱所涉治疗方案与其在4家医院的诊疗记录不一致。在正常的医疗过程中,患者的治疗方案是连贯的、系统的,不同医疗机构之间的治疗记录通常可以相互印证和补充。然而,本案中补开医嘱所提出的治疗方案与之前4家医院的诊疗记录无法对应,这使得法院难以认定该部分外购药品及器具是用于治疗王某因本次交通事故造成的伤情。
    3.缺乏必要证据支持。王某未能提供医生用药处方笺及相关付款凭证等重要证据。处方笺是证明患者购买药品合法性和合理性的直接证据之一,它详细记载了药品的名称、规格、用法、用量等信息。而付款凭证则用于证明患者实际支付了相应金额的药费。在缺乏这些关键证据的情况下,王某所主张的26万元外购药品及器具费用的真实性和关联性无法得到充分证实。根据医生到庭陈述的内容,再结合王某在多个医疗机构诊疗的情况,法庭查实相关病历、用药清单等证据材料,被告方也完成了举证义务,故法院对原告王某所主张的该部分费用不予支持。
    患者使用外购药品时的注意事项
    1.及时获取规范医嘱。患者在需要外购药品及器具时,应尽可能在购买前就向主治医生提出申请,要求医生根据自己的实际病情开具规范、详细的医嘱。医嘱内容应包括外购药品及器具的名称、使用目的、使用周期等详细信息,并且医嘱的开具时间应与药品购买时间相近,以确保医嘱的时效性和真实性。
    2.妥善保存各类证据。患者在使用外购药品及器具时,务必妥善保存好医生的医嘱、用药记录、药品发票等相关证据。这些证据相互关联,共同构成证明外购药品及器具费用合理性的证据链。用药记录可以包括患者每日使用药品的时间、剂量等内容,药品发票则要注明药品的名称、数量、价格等详细信息,并且发票上的药品名称等信息要与医嘱和用药记录相一致。
    3.要求医生及时更新病历。患者应要求医生按照实际情况及时在病历中记载外购药品及器具的使用情况。病历是患者整个治疗过程的全面记录,及时更新病历可以使外购药品及器具的使用情况融入整个治疗体系中,增强其与医疗机构诊疗记录的一致性,为后续可能发生的理赔或诉讼提供有力支持。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第一款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三条被侵权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第一款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赔偿义务人对治疗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有异议的,应当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
典型意义
    明确交通事故赔偿标准。本案为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关于外购药品及器具费用的赔偿标准提供了指引。在司法实践中,对于此类费用的认定一直存在一定的模糊性和争议性。本案通过严格依据必要性与合理性原则、证据链完整性要求以及与医疗机构诊疗记录一致性等标准进行判定,有助于统一司法裁判尺度,提高司法公信力。
    引导公众理性维权。从受害者角度来看,此案提醒广大公众在遭受交通事故伤害后,应遵循理性维权原则。在使用外购药品及器具时,要严格遵守医疗规范,注重保存好相关证据,以确保自己的合法权益能够得到充分保护。同时,也避免因不合理或不规范的索赔行为而浪费司法资源,维护司法秩序的正常运行。
    规范医疗行业行为。对于医疗行业而言,本案强调医生在开具医嘱过程中应秉持专业负责态度,据实为患者及家属出具科学合理化建议。这有助于规范医疗行业的诊疗行为,防止医生随意补开医嘱或开具不合理医嘱的情况发生,促进医疗行业的健康发展,提高医疗服务质量和公信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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