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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6-09 第07版:法治广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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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反洗钱义务主体范围扩大的刑事考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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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张潇戈 来源:河南法治报 字数:130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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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以下简称反洗钱法)将特定非金融机构列入反洗钱法义务主体范围,进一步完善了我国反洗钱监管体系,这一举措对刑事领域内惩治洗钱罪也有重大意义。本文将通过阐述反洗钱法的发布背景与现状分析、特定非金融机构成为义务主体的困境以及完善路径和解决方案,浅析反洗钱法义务主体范围扩大问题。 背景 2006年10月31日通过的反洗钱法,于2024年11月8日召开的第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上完成修订,已于今年1月1日起施行。新修订的反洗钱法将2007年1月1日起实施的反洗钱法法条由37条扩展至65条,作出许多符合国际惯例、具有中国特色和亮点的修改补充,对推进国家金融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健全国家金融风险防控体系、扩大金融业双向开放、深度参与全球经济金融治理具有重要意义。 在针对洗钱活动的传统研究中,学者们往往会把目光聚焦在通过金融机构进行洗钱的行为上。这种仅以金融机构作为主要监督对象赋之以义务的思维,是因为不法分子通常利用银行等金融机构清洗资金。随着时代的发展,大量不法分子为规避监管绕开传统洗钱活动“据点”清洗资金,转而把目光投向监管薄弱且尚未被附加相关义务的特定非金融机构。基于上述原因,将特定非金融机构列入监管范围已经刻不容缓。 困境 特定非金融行业领域范围广,监管难度大。经过10多年的金融机构反洗钱监管实践,金融机构在客户身份信息、洗钱线索等方面实现了一定程度的互通。但在特定非金融机构反洗钱领域,由于涉及的行业范围广、义务主体数量多、时间跨度大等因素影响,存在信息收集、保存标准、口径不一致,交易信息缺乏、不完整等问题,获取相关信息并据以作出可疑交易认定的困难较多。 特定非金融机构人员反洗钱意识薄弱。特定非金融机构人员缺乏反洗钱的主动性和积极性,执行反洗钱工作的效果不尽如人意。除此之外,一些特定非金融机构在追求业务发展和经济效益的过程中,存在自动忽视反洗钱工作的情况。 特定非金融机构信息反馈时效性差。特定非金融机构的信息系统建设相对滞后,无法满足现阶段反洗钱工作的需要。信息系统的不完善导致特定非金融机构在收集、整理和反馈洗钱活动信息时存在困难,影响了信息反馈的时效性。 措施 完善监管协调机制。加强与特定非金融机构行业主管部门的协调沟通是做好反洗钱工作的必要前提。建议由反洗钱主管部门牵头建立部际联席会议制度,厘清反洗钱主管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的责任关系,与相关行业主管部门、行业协会、自律组织建立一个可行的监管体制,分行业形成相关工作流程,切实履行各有关部门的反洗钱监管职责,形成监管合力。 增强相关人员反洗钱意识与特定非金融机构专业化程度。向特定非金融机构人员普及反洗钱法律法规。单位内部应当定时组织学习,向特定非金融机构普及反洗钱相关法律法规。同时,司法机关以及行政部门也可以通过举办讲座、研讨会、培训班等形式,加强相关法律法规的宣传和培训,增强特定非金融机构人员的法律意识。 加强信息平台和共享系统建设。特定非金融机构应提升信息系统建设水平,满足反洗钱工作的需要。同时,应加强特定非金融机构之间以及与其他金融机构之间的信息共享和合作。(作者系吉林大学法学院法律硕士研究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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