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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往期回顾:    高级检索   出版日期: 2025-05-30
2025-05-30 第10版:卫生与法 大 |  中 |  小 
我执法我执法·你知法你知法

监督健康体检服务行为

作者:河南法治报记者黄丽通讯员高启航 来源:河南法治报 字数:758
    本报讯(河南法治报记者黄丽通讯员高启航)为进一步规范健康体检服务行为,保障群众健康权益,5月27日,柘城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卫生监督所)组织卫生监督执法人员,对县域内4家从事健康体检、从业人员健康体检的医疗机构开展专项监督检查行动。
    此次专项检查重点包括检查体检项目是否完整、体检流程是否规范、身份核对是否严格、从业人员健康证明发放是否合规等方面。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卫生监督执法人员当场下达卫生监督意见书,责令问题单位立即整改,并及时对检查中发现问题的机构开展“回头看”,督促医疗机构自查自纠,不断增强依法执业意识,保障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保障人民群众的健康权益。
学法用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
    第二十四条医师实施医疗、预防、保健措施,签署有关医学证明文件,必须亲自诊查、调查,并按照规定及时填写病历等医学文书,不得隐匿、伪造、篡改或者擅自销毁病历等医学文书及有关资料。
    医师不得出具虚假医学证明文件以及与自己执业范围无关或者与执业类别不相符的医学证明文件。
    第五十六条违反本法规定,医师在执业活动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暂停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执业活动直至吊销医师执业证书:
  (一)泄露患者隐私或者个人信息;
  (二)出具虚假医学证明文件,或者未经亲自诊查、调查,签署诊断、治疗、流行病学等证明文件或者有关出生、死亡等证明文件;
  (三)隐匿、伪造、篡改或者擅自销毁病历等医学文书及有关资料;
  (四)未按照规定使用麻醉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精神药品、放射性药品等;
  (五)利用职务之便,索要、非法收受财物或者牟取其他不正当利益,或者违反诊疗规范,对患者实施不必要的检查、治疗造成不良后果;
  (六)开展禁止类医疗技术临床应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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