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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5-29 第09版:天平专版 大 |  中 |  小 

书写呵护绿水青山的法治答卷

郑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依法审结系列中央环保督察案件

作者:□河南法治报记者岳明王玥通讯员赵钟郜梦雅 来源:河南法治报 字数:2106
    近年来,郑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依法审结中央环保督察案件8起、生态环境部通报的打击危险废物环境违法领域典型案例11起,通过依法公正裁判,使污染环境、破坏生态的侵权行为人承担生态环境损害赔偿金等法律责任,保障了中央环保督察整改实效,有力推动了当地的环境修复与生态安全。本版选登部分典型案例,以供交流学习。
案例一 司法确认保障损害赔偿落地
典型案例
    2021年4月,中央第五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组现场督察时发现,甲公司、乙公司长期在某山违法越界开采矿藏,在中央环保督察组进驻后仍不停止。至2021年,两公司的开采行为导致山体被严重破坏,给生态环境造成重大损失。
    2021年5月21日,公安机关依法对两公司涉嫌非法采矿案立案侦查。该案经法院审理,两公司负责人被判处刑罚。后某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分别与两公司达成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协议,确认两公司应支付相应生态环境损害赔偿金。协议达成后,双方向法院申请司法确认。办案法官全面审查赔偿协议涉及的证据材料、法律依据,并前往两公司负责人被羁押地核查赔偿协议的真实性,随后依法裁定确认赔偿协议合法有效。
实践意义
    两起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协议司法确认案件的成功办理,不仅是对违法企业的有力惩戒,更是强化生态环境保护、推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落地见效的生动实践,为维护生态环境安全、实现绿色可持续发展提供了示范。
案例二 依法办案彰显环境保护决心
典型案例
    2021年4月,中央第五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组现场督察时发现,某重点项目建设方丙公司、丁公司未对采石区域的生态环境尽到合理开发、保障安全责任,未落实矿山开发规划“谁破坏,谁治理”的有关要求,无序开采、野蛮开采、非法开采,致使矿山生态环境受到严重破坏。
    由于该案案情重大,涉及的法律关系错综复杂,案件审理工作面临诸多挑战。办案法官经多次调查取证、咨询专家,针对案件争议焦点,深入分析、逐一阐释,一审依法判决丙公司、丁公司支付相应的生态修复费、林地期间损失费等。一审判决后,两公司不服,向省法院提出上诉。二审法院经审理,作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判决。
实践意义
     此案的审结,彰显了司法机关依法保护生态环境的坚定决心,通过对生态环境违法行为的严厉惩处,警示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严格遵守生态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切实履行生态环境保护主体责任。
案例三 创新实践落实生态修复责任
典型案例
    2023年12月,中央第二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组现场督察时发现,4家企业存在烧结机烟气管道多处泄漏、烟气大量外溢的情况,且配备的除尘设施不能有效收集处理废气,存在烟粉尘直排等突出问题。
    法院经审理查明,4家企业从事铝加工行业多年,在明知当地相关部门发布重污染天气应急预警通知的情况下,未按要求应急减排;在重污染天气应急预警期间,先后多次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持续生产排放废气,加剧大气污染,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法院经审理,分别判决、调解4家企业支付相应的生态损害赔偿费用、惩罚性赔偿金及专家评估费。据了解,惩罚性赔偿金被用于当地国家湿地公园生态环境修复工作。
实践意义
    案件审理过程中,其中一案在法官的主持下达成调解协议,创新性地将惩罚性赔偿金用于当地国家湿地公园生态环境修复工作,展现了司法机关在生态环境保护中的创新与担当,达到了“办理一案,恢复一片绿水青山”的目的,实现了法律效果、社会效果和生态效果的统一。
案例四 认真履职做实做细恢复性司法
典型案例
    2021年,中央环保督察组执法巡查时发现,李某在某村庄租赁民房,非法开办电镀厂,违法排放重金属废液导致土壤污染。李某因污染环境罪被判处刑罚后,当地行政机关提起诉讼,要求李某赔偿生态环境损害赔偿金等费用。该案开庭时,李某在监狱服刑且刑期即将届满。办案法官主动寻求符合生态环境有效修复目标的最优处理方式,多次往返李某所在地,经过多方沟通协调,最终促使案件各方达成调解协议:在一定限期内,先由李某自行修复受损土壤环境;修复不能时,再由行政机关自行或委托第三方修复受损土壤环境,李某承担相关费用,可以分期支付。
实践意义
    该案调解结果体现了法院在生态环境保护案件处理中的人性化考量与担当。法官引导被告从“破坏者”转变为“修复者”,既体现了生态环境保护的刚性约束,又通过柔性举措推动实质化修复环境,有助于推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的完善与发展。
案例五 紧密协作同心共护绿水青山
典型案例
    某市生态环境局诉范某等人非法排污致生态环境损害系列案,系2024年7月生态环境部公布的第十七批打击危险废物环境违法领域生态环境执法典型案例。10余名当事人通过暗管非法向某河中排放工业废水引发污染,经鉴定造成生态环境损害。
    某市生态环境局启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与其中11名当事人磋商,达成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协议,并向法院申请司法确认。办案法官全面审查赔偿协议涉及的证据材料、法律依据,并逐一向当事人核实后,依法裁定确认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协议合法有效,当事人应支付相应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金。
实践意义
    该系列案的成功办理,充分体现了生态环境部门与司法机关在生态环境保护领域的紧密协作,有力打击了环境违法行为,既明确了环境违法者的损害赔偿责任,也通过非诉程序降低了维权成本,对完善生态环境治理体系具有指导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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