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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往期回顾:    高级检索   出版日期: 2025-05-29
2025-05-29 第02版:要闻 大 |  中 |  小 

我省正为农民专业合作社立法

作者:□河南法治报记者林栋 来源:河南法治报 字数:960
    5月27日,省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对《河南省农民专业合作社条例(草案)》[简称《条例(草案)》]进行审议。《条例(草案)》共六章五十五条,分为总则、设立与运行、指导与服务、扶持与促进、法律责任和附则。
    据悉,截至2024年底,我省农民专业合作社数量达20.3万家,居全国第二位,带动农户占承包农户总数的50%以上,已成为实现小农户与现代农业发展有机衔接的有效载体和农业社会化服务的重要力量,在加快构建新型农业经营体系、发展适度规模经营、带动农民持续增收、推进农业农村现代化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
  “通过制定地方性法规,完善发展举措,推动破解当前突出问题,将为我省农民专业合作社高水平运行、高质量发展提供坚实法治保障。”省人大农业与农村委员会副主任委员王振伟说。
亮点一:健全综合协调机制
    为加强对农民专业合作社工作的组织领导,我省于2014年建立了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部门联席会议制度,全省一半以上的市、县参照省级做法建立了相应制度。
  《条例(草案)》落实上位法要求,吸收实践成果,在第四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农民专业合作社工作综合协调机制,制定并落实引导、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的政策措施。
亮点二:完善高质量发展扶持措施
    加强指导、强化服务、促进发展是《条例(草案)》的突出特点。在第三章“指导与服务”、第四章“扶持与促进”中,完善了相关部门在指导农民专业合作社制度建设、建立辅导员制度、登记便利化、金融保险支持、品牌建设、纠纷调解等方面的帮扶措施,明确了政府涉农项目和财政资金支持的具体内容。
  《条例(草案)》将我省在农民专业合作社用地、用水、用电、运输、税收、流通等方面,经实践证明已较为成熟的发展经验上升为法规规定,着力健全政策扶持体系。
亮点三:明确农民成员的身份界定
    上位法规定“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成员中,农民至少应当占成员总数的百分之八十”,但未明确农民身份的具体标准。
  《条例(草案)》立足省情农情,在第十四条对农民成员身份进行了界定,将以下4类情形计入农民成员比例:一是户籍在乡村的,二是具有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或者林权证的,三是具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证明的,四是国有农场、林场、牧场、渔场等企业、事业单位中实行承包租赁经营、从事农业生产经营或者服务的职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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