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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5-22 第13版:以案说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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欠债人跑路,担保人必须“背锅”吗? |
法院:担保有期限限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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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河南法治报记者张东
实习生李梦华 来源:河南法治报 字数:127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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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2022年6月,看到银行账户余额归零的那一刻,汪某整个人都懵了。可还没等汪某找银行问个明白,更大的麻烦就接踵而至。银行不仅扣了汪某银行账户里面的钱,还一纸诉状将其告上了法庭。一审败诉、再审申请被驳回……案件结果让汪某措手不及。 “我给别人担保贷款都过去好多年了,早就过了两年保证期,这期间银行从来没找我要过钱,法院怎么就判我败诉了呢?”2024年1月,申请再审被驳回后,汪某来到了杞县检察院12309服务大厅,申请民事生效裁判监督。 该院第四检察部检察官一边轻声细语地安抚汪某的情绪,一边耐心地与他沟通交流。原来,汪某卷入了一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2010年5月,出于对朋友的信任,汪某在一份银行贷款合同上签下了名字,为于某、邢某向银行借款3万元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合同明确约定:单笔借款期限最长不超过一年,保证期间为借款期限届满之日起两年。据此,到2013年5月,保证期间早已届满。 多年过去了,由于家庭出现变故,于某、邢某没有归还银行贷款。2022年6月,银行在没有任何通知的情况下,强制扣除了担保人汪某银行账户里的资金。因为扣除的资金不够偿还银行贷款,2023年3月,银行将汪某起诉至法院,并胜诉。 争议焦点 汪某承诺承担保证责任直至主债务本息还清时止,所以保证期间应认定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两年。汪某于2022年两次偿还该笔借款,因此应对该笔借款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最终,法院判决汪某对案涉借款负连带清偿责任。 杞县检察院受理这个案件后,进行了细致的审查。检察官发现,在原审诉讼中,某银行为了证明在保证期间内向保证人汪某主张过权利,仅仅提交了两名员工的证言,无法证明主张债权的具体时间、具体方式,以及主张债权的意思表示是否到达了保证人汪某。 根据民法典及相关司法解释规定,在保证期间内,债权人主张权利是有明确要求的。债权人通过向保证人送达清收债权通知等方式直接主张权利,或者通过向法院提起诉讼等方式主张权利,都得让保证债务确定发生,才算是有效的权利主张方式。如果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内向保证人主张权利的意思表示没有到达保证人,那就不发生权利行使的法律效果,保证人的保证责任也就免除了。 在本案中,债权人某银行行使权利的意思表示,是有相对人的意思表示,所以必须到达相对人汪某才能发生权利行使的法律效果。要是主张权利的意思表示没有到达汪某,那就不发生权利行使的法律效果。 2024年2月,弄清楚了上述这些复杂的法律关系后,杞县检察院提出了再审检察建议。 判决结果 法院最终采纳了再审检察建议,经过裁定再审,判定保证人汪某不再承担保证责任。后续中,邢某主动偿还了银行贷款,银行也把扣除汪某的钱原数返还了。 检察官说法 民法典中关于保证期间的相关规定是平衡债权人、债务人与保证人权益的重要依据。民法典对保证期间作了细致明确的规定,体现了民法典对民事主体权利与义务的精准平衡:既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又避免保证人陷于无限责任风险。债权人一定要在保证期间内及时向保证人主张债权,如果主张权利的意思表示没有到达保证人,就不发生权利行使的法律效果,这样就能防止保证人无限期担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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