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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5-22 第12版:社会与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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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服务站解了农民工之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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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河南法治报记者马建刚通讯员王飞王宏杰 来源:河南法治报 字数:115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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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三门峡讯(河南法治报记者马建刚通讯员王飞王宏杰)5月18日,记者在灵宝市一处工地采访时,两名群众闻讯前来,请求记者帮忙:“俺们想登报感谢检察官,让俺们拿到了血汗钱。” 原来,在2020年7月,黄某分包了灵宝市某建设工程的部分劳务工程后,组织工人对项目工程进行施工。其间,黄某收到工程款共计1662万余元。2022年7月,工程结束后,黄某拖欠赵某、王某等20名农民工工资共计35.5万元。在工人多次向其讨要的情况下,黄某变更手机号码并逃匿。2024年2月6日,赵某、王某等人到灵宝市劳动保障监察大队进行投诉,2024年4月3日,灵宝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责令黄某限期支付职工工资,黄某仍未支付。 2024年7月3日,灵宝市人社局依据与灵宝市检察院等部门联合制定的《关于建立特殊群体合法权益司法保护协作机制的实施意见》,通过在该局设立的检察服务站将案件线索移送至灵宝市检察院。 灵宝市检察院收到案件线索后,迅速对线索开展全面审查:一方面,及时与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沟通,对前期调查的案件材料进行形式审查,重点核查欠薪主体信息、欠薪金额、劳动监察处理过程等基础要素;另一方面,围绕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的构成要件,重点审查欠薪数额是否达到刑事立案标准、欠薪人是否具备支付能力但恶意逃避责任、欠薪人是否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履行等事实。 经综合分析研判,该院认为黄某以逃匿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由此受理为立案监督案件,并于2024年7月3日启动立案监督程序,依据《关于加强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的意见》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发出《建议移送涉嫌犯罪案件函》,督促其将案件线索移交灵宝市公安局,同时将案件情况通知公安机关,同步开展跟踪监督。同年8月23日,灵宝市公安局立案侦查,10月20日,黄某被抓获。 黄某被刑拘后,其家人为此筹措资金,向20名农民工先支付了70%的劳动报酬,后黄某被灵宝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又筹措了剩余30%的工资。20名农民工终于在2025年的春节前拿到了被拖欠已久的工资。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 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或者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在提起公诉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并依法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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