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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5-22 第11版:平安周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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抵押纠纷节外生枝虚假诉讼被判刑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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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河南法治报记者尹志丹通讯员宋伊一 来源:河南法治报 字数:131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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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周口讯(河南法治报记者尹志丹通讯员宋伊一)“本想帮朋友的忙,没想到却害了他,也害了自己……”昨日,河南法治报记者从周口市检察院获悉,随着该院日前一纸刑事判决的生效,一场因房屋租赁纠纷引发的虚假诉讼落下帷幕。面对判决,当事人赵某懊悔不已。 抵押房产牵出租赁纠纷 2018年,孙某、张某夫妇因资金周转困难,将名下位于周口市川汇区某小区的一套房产抵押给某银行,并办理了贷款。抵押时,二人向银行出具声明,承诺该房屋未被出租。贷款逾期后,该银行诉至法院,法院判决孙某夫妇偿还借款,银行对抵押房产享有优先受偿权。 2023年5月,房产拍卖成交。此时,案外人赵某突然提出异议,称自己在2018年就与孙某签订了10年期的房屋租赁合同,并一次性支付了5万元租金,要求法院确认其租赁权,并阻止房屋移交。 法院经审查发现,这份租赁合同约定的租金明显低于市场价,相关证据缺失,且有出租方代缴水电费的反常条款。法院最终认定,双方的租赁合同真实性存疑,故驳回赵某的异议申请。赵某不服,先后提起执行异议之诉、上诉乃至申请再审,均被驳回,将最后的希望寄托于检察机关。 检察监督揭露租赁真相 2024年2月,赵某向周口市检察院申请监督。承办检察官初步审查各方提供的证据和法院历次审理情况后,敏锐地察觉到这可能是一起恶意串通的虚假诉讼。为进一步查明事实,检察官先后调取了当事人的银行流水、物业记录等证据,发现该案细节有诸多不合常理之处:该房屋位于市区繁华地段,面积130平方米,市场年租金至少1.5万元,而合同约定年租金仅5000元;赵某称5万元租金以现金形式一次性付清,却无法提供任何收据或相关记录;合同还约定了水电、物业费均由房东代缴,且根据物业记录和邻居证实,该房屋长期由孙某一家居住。此外,孙某夫妇在抵押贷款时曾向银行书面声明“房屋未出租”,与后续的租赁合同自相矛盾;租约签订时间恰好在此声明之后、抵押登记前,存在刻意规避执行的嫌疑。 一系列证据进一步证实,孙某夫妇为阻碍房产转移,与赵某伪造租赁合同,试图利用“买卖不破租赁”规则干扰执行。最终,检察官认定,原审法院综合合同条款、交易习惯等认定租赁权不成立,法律适用并无不当,故作出不支持监督申请的决定。 依法打击扰乱司法行为 赵某申请民事检察监督案件虽已办结,但双方当事人低价长租、现金支付无痕等情节,符合相关法律法规中的“恶意串通”的情形。对此,周口市检察院依法向法院发出检察建议,指出原审判决虽驳回了赵某的诉讼请求,但未对其与孙某恶意串通、妨碍执行的行为予以惩戒,建议法院加强对民事虚假诉讼案件的识别和惩戒。同时,检察官将案件线索移送公安机关,并建议以虚假诉讼罪立案侦查。随后,公安机关立案并迅速侦办。法院日前作出刑事判决,孙某、赵某犯虚假诉讼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和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判决现已生效。 目前,涉案房产已顺利完成过户,新房主已如愿拿到不动产权证。 检察官有话说 虚假诉讼不仅扰乱司法秩序,更损害社会诚信,任何试图以虚假手段干扰司法的行为人,都将自食其果。检察机关充分发挥监督职能,通过精准识别移送违法线索,实现了对妨害司法犯罪行为的精准打击,展现了民事检察在维护公平正义中的重要作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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