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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5-20 第03版:重点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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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个案的公正办理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 |
本报邀请法学专家谈民营经济促进法与刑事司法有关亮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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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河南法治报记者岳明 来源:河南法治报 字数:317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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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华社发 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4月30日表决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营经济促进法》(简称民营经济促进法),自2025年5月20日起施行。 作为我国第一部专门关于民营经济发展的基础性法律,其制定和实施广受关注。 民营经济促进法是一部关于民营经济发展的专门的单行法律,从积极构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体系的角度来讲,是一项重要的立法成果。民营经济促进法第一次对坚持“两个毫不动摇”、促进“两个健康”,即“促进民营经济健康发展和民营经济人士健康成长”作出规定,第一次对民营经济的地位作出规定,同时也第一次规定“促进民营经济持续、健康、高质量发展,是国家长期坚持的重大方针政策”。 作为一部促进法、保障法,民营经济促进法的政策性、原则性都很强。为全面深入学习贯彻该法律,本报邀请浙江工业大学法学院教授,上海精诚申衡律师事务所全国管委会主任、资深刑事辩护律师李永红从刑事司法的角度介绍该部法律的八大亮点。 1具有鲜明的政策目标和实质的价值追求 民营经济促进法既是经济法又是社会法,兼具公法和私法属性,解决的是单靠公法或私法都难以完全处理的经济或社会问题,具有鲜明的政策目标和实质的价值追求。 虽然民营经济促进法第四条规定了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工作是国务院和县级以上政府及其发展改革部门和有关职能部门的职责,但是,从本法有关规定看,包括立法、行政和司法机关在内的有关国家机关与工商联、行业协会商会在内的有关社会团体,都有责任做好民营经济促进工作,更有具体的条文对涉及民营经济的刑事司法提出的要求。刑事法律工作者应该好好学习领会这部法律的精神并在司法办案时正确运用。 2规定了促进民营经济发展的基本原则与基本制度 民营经济促进法第二条至第八条规定了促进民营经济发展的基本原则和基本制度。如第二条第二款把宪法的有关规定和党的有关政策首次明确规定为法律的基本原则。“一个基本经济制度”:国家坚持和完善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等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两个毫不动摇”:毫不动摇巩固和发展公有制经济,毫不动摇鼓励、支持、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发展;“两个作用发挥”: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更好发挥政府作用。 刑事司法诉讼,从国家视角看, 它是实施法律的活动;从社会视角看,它又是惩恶扬善的活动;从个人视角看,它还是救济权利、解决纠纷的活动。由于刑法和刑事诉讼法规定了司法机关在实体和程序上的自由裁量权,疑难案件的办理又不可避免会涉及价值判断,是否正确行使了自由裁量权,有无在核心价值指引下办理疑难案件,是否有效并公正地解决了纠纷,衡量的标准不仅仅是法律效果,还包括政治和社会效果。民营经济促进法关于促进民营经济发展的基本原则和制度的规定,对刑事司法人员的侦查、捕诉和审判活动以及对律师的辩护活动,无疑都具有重要的指引作用。 3 对与民营经济有关的立法创制、司法解释和重大决策提出明确要求 民营经济促进法第四十五条对国家机关与民营经济有关的立法创制,最高法、最高检的相关司法解释以及有关民营经济的重大决策,在制定程序、生效时间和溯及力上提出了明确要求: 在创制程序上,要听取民营经济组织、行业协会商会等组织的意见, 不能关门立法;在生效时间上,规范性文件应当为民营经济留出调整适应期,不可公布即实施;在时间效力上,与经营主体生产经营活动密切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不能溯及既往,除非更有利于保护民营经济组织的权利和利益。 4办案应当避免或者尽量减少对正常生产经营活动产生影响 民营经济促进法第六十条规定:“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法开展调查或者要求协助调查,应当避免或者尽量减少对正常生产经营活动产生影响。实施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应当严格依照法定权限、条件和程序进行。” 该条适用于涉及民营经济的行政执法、刑事侦查和监察调查等执法、司法和监察活动。实践中存在查办案件影响企业发展的情况,只管案件查办,忽视企业生存发展。按照法律规定,发现违法犯罪现象,当然可以立案调查、侦查,发现犯罪嫌疑人也可以采取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但问题是只要企业不是以违法犯罪为业的,它就有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查处违法犯罪与保护企业正常生产经营,都是国家机关的法定职责,不能顾此失彼。 5对涉案财物采取强制措施规定“三个严格区分” 刑事诉讼法规定的强制性措施包括对人的强制措施,如逮捕、拘留、监视居住等和对物的强制措施,如查封、扣押与冻结等。在司法实践中,对人强制措施的制约监督机制相对完善,当然也存在滥用的情况,如被广泛诟病的滥用指定场所监视居住措施等,而对物强制措施却相对随意,如超范围、超数额、超时限查封、扣押、冻结,导致企业无法正常经营。 民营经济促进法第六十二条要求严格区分“违法财产与合法财产”“单位财产与个人财产”“涉案人财产与案外人财产”,明确要求不得超权限、超范围、超数额、超时限查封、扣押、冻结财物。这是对司法实践中滥用对物采取强制措施的积极回应。该条规定也为检察机关根据该法第六十六条行使法律监督权提供了依据。 6禁止久拖不决和“以刑化债” 民营经济促进法回应社会关心的热点问题集中表现在第六十三条和第六十四条。 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一句针对的是民刑关系和追诉期限问题。在刑事司法实践中,存在把普通民商事纠纷作为刑事犯罪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况;第一款第二句“生产经营活动未违反刑法规定的,不以犯罪论处”针对的是违反罪刑法定原则的问题。实践中,存在民营企业或经营者的行为不符合犯罪的法定构成要件,却被立案侦查的情况,本次立法予以重申。 第三句针对的是久拖不决问题。这句话参照了刑事诉讼法的规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者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依法撤销案件、不起诉、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在司法实践中,涉及民营企业有争议的刑事案件,有的未能依法及时作出处理决定。 第六十三条第二款禁止的是近年来引发舆论关注的“以刑化债”现象。外来投资者与当地政府或企业发生经济纠纷而被采用行政或刑事手段,使其放弃合法权利或者承担法外义务。中央的政策性文件早已三令五申“禁止利用行政或者刑事手段违法干预经济纠纷”,但写入立法却是第一次,期待这次国家意志能为“以刑化债”画上句号。 7规范异地执法,禁止“趋利执法” 民营经济促进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规定了对异地执法的管辖协商和异议解决制度,第二款明确规定“禁止为经济利益等目的滥用职权实施异地执法”。 这一条要解决的正是这两年引发舆论关注的异地趋利执法问题,在网络表达中被称为“远洋捕捞”。既然是异地执法中发生的问题,那么制度性解决的办法当然是建立管辖权异议制度。该条第一款的立法实际上赋予了企业所在地司法机关一项新的权力,即通过提请共同的上级机关决定的办法来阻止外地司法机关滥用职权实施趋利执法办案。第二款的规定也为司法机关打击异地趋利执法提供了法律依据。前不久有媒体报道某市检察机关惩办异地趋利执法案例,也体现了本次立法的精神。 8充分发挥检察机关法律监督作用 如前所述,司法实践中检察机关对异地趋利执法的办案人员曾依法立案侦查并给予了刑事制裁。检察机关是宪法、组织法规定的法律监督机关,三大诉讼法也规定了检察院对有关执法司法机关的监督制约职能。 根据民营经济促进法第六十六条规定,在民事、行政和刑事诉讼中,检察院发现涉及民营经济的民事、行政或刑事诉讼存在违法情形的,可以采用对判决提出抗诉、发出纠正违法通知书或制发检察建议等方式予以纠正。发现执法司法人员涉嫌职务犯罪的,属于监察机关管辖的,可以将线索移送监察机关;属于检察机关管辖的,可以由检察机关立案侦查。 法律的灵魂在于通过立法表达社情民意,法律的生命在于通过司法诉讼把法律的抽象正义落实为个案的具体正义,希望该法的实施能为优化民营经济发展环境发挥积极的作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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