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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5-19 第07版:法案传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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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挂驴头卖马肉”,法院判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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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河南法治报记者朱广亚通讯员孙鹏杰王钰莹 来源:河南法治报 字数:7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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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采购的马肉有肉质检测报告证明,是合格产品,为啥我就构成了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被告人李某某“挂驴头卖马肉”非法获利16万余元,对于罪名的认定,他始终心存疑问。 案情是这样的,自2020年初,李某某在汤阴县城区经营一家驴肉火烧店,生意一直不错。2024年4月,驴肉开始涨价,为降低成本,经朋友介绍,李某某从外地购得成品马肉,将马肉驴肉各掺一半,冒充驴肉制品进行售卖。2024年11月,汤阴县多部门对县域内多家食品经营商户开展联合检查时,发现李某某的驴肉火烧店存在以马肉冒充驴肉出售的情形。汤阴县公安局随即立案侦查,经查证,直至案发,李某某以上述方式销售伪劣产品32万余元,非法获利16万余元。2024年12月,经汤阴县检察院批准,公安机关依法将李某某逮捕。2025年2月11日,汤阴县公安局将该案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 案件进入审查起诉阶段后,李某某仍不服气,辩称其销售的马肉是检测合格肉,不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承办检察官许珊珊向其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规定的“产品”,是指经过加工、制作,用于销售的产品;作为销售者对马肉进行加工、制作,以马肉冒充驴肉,掺杂使假,以假充真,已经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马肉批发价仅为驴肉的二分之一,混入后肉眼难辨,‘挂羊头卖狗肉’的不良经营行为,不仅损害消费者知情权,还破坏了行业信誉与市场公平竞争秩序。”在许珊珊的释法说理下,李某某心里的疑问总算有了答案,他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并主动退缴个人全部违法所得。 莫要为一时之利践踏法律红线 2025年5月,经汤阴县检察院提起公诉,法院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依法判处李某某有期徒刑3年,缓刑4年,并处罚金17万元。目前,判决已生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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