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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5-16 第13版:法在身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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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让个人闲置物品,不是经营行为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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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河南法治报记者胡斌 通讯员肖婉豫沈永祥 来源:河南法治报 字数:57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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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边的事儿 2024年9月,消费者王女士在某社交平台看到一则“黄金手链低价转让”的信息,卖家声称手链为正品黄金、仅试戴了一两天,并附有详细的克重和购买凭证。王女士通过微信,支付了4667元购买该手链,但收到货后发现竟是一颗翡翠珠。经多次沟通,卖家虽3次补发货品,但商品均非黄金材质,最终寄出的手链经检测,成分为铜锌合金。王女士要求退款遭拒,遂报警并诉至法院。 审理过程中,卖家赖某辩称已退还货款,自己只是转让个人闲置,并非经营者,不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的“退一赔三”规则。 判决结果 许昌市魏都区法院调查发现,赖某长期在多个平台频繁出售同类商品,交易行为具有持续性和营利性的特征,最终认定其属于电子商务经营者,需承担更高的法律责任。法院认为,赖某通过虚假宣传诱导消费者购买非黄金商品,构成欺诈行为,依法判决其退还货款4667元,并赔偿3倍价款14001元。 法官提醒 近期黄金价格大起大落,线上二手交易市场也迎来“淘金热”。部分卖家以转让个人闲置为名,行职业售假之实。此处须明确:若个人长期、多次以营利为目的销售商品,即便未注册商家,也可能被认定为经营者,受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约束。 消费者在交易中应留存聊天记录、支付凭证及验货视频等关键证据,遇虚假宣传或货不对板的情况,可依法主张退一赔三。买卖双方均应恪守诚实信用原则,共同构建公平、透明的消费环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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