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
2025-05-16 第12版:以案说法
| 大 | | 中 | | 小 |
|
|
担保人还款可向债务人追偿 |
|
|
作者:□河南法治报记者李杰 通讯员张焯然申孟月 来源:河南法治报 字数:653 |
|
|
|
基本案情 2022年,被告王某通过原告某公司的介绍租赁了一辆汽车。王某因租车需要贷款,与租赁公司签订乘用车个人融资租赁合同,约定融资总额5.5万元,租赁期限36个月。某公司作为租赁公司的零售合作商,就此次贷款向租赁公司出具担保函。融资款发放后,王某取得车辆并实际占有使用。 此后,王某未按期支付租金,某公司联系王某并催促其支付租金无果,为维护自身商业信誉,数次向租赁公司代还王某逾期租金共计1.2万余元。现某公司向淇县法院起诉,要求王某返还自己代偿的租金1.2万余元。 判决结果 承办法官对原、被告开展释法明理工作,清晰界定双方权利义务关系,并向被告详细阐释逾期履行债务可能面临的法律后果。在法官的主持下,双方充分沟通协商,王某主动表达了还款意愿。最终,双方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被告王某每月偿还某公司1000元,直至偿清为止。 法官说法 本案涉及担保人的追偿权。追偿权是法律赋予担保人的法定权利,旨在平衡担保人与债务人之间的利益。根据民法典的规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有权在其承担保证责任的范围内向债务人追偿,享有债权人对债务人的权利,但是不得损害债权人的利益。 本案中,原告某公司作为被告王某贷款的担保人,在王某逾期未支付租金后,代其向租赁公司偿还1.2万余元,已履行担保责任,依法享有对王某的追偿权。王某作为债务人,应按约定履行支付租金义务,因其违约致使原告代偿,理当返还相应款项。本案经调解,双方当事人达成还款协议,既维护了担保人的合法权益,也给了债务人合理的还款期限,实现了纠纷的高效化解。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