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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5-16 第12版:以案说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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枯树砸坏汽车物业公司担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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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河南法治报记者刘俊华 通讯员王莉莉 来源:河南法治报 字数:82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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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2024年11月25日,武陟县某小区业主张某某将轿车停放在小区某栋楼南侧空地处。当晚,车辆被楼体外墙脱落的瓷砖及附近倾倒的枯树砸中,导致车辆前挡风玻璃、天窗、车体、后尾灯等处损坏,张某某花费维修费6150元。张某某认为物业公司失职,要求其赔偿。物业公司以车辆未停放在规划车位、墙体和树木不属于物业公司管理范围为由拒绝赔偿。双方协商无果,张某某向武陟县法院起诉。 判决结果 法院审理该案后认为,被告作为案涉小区的物业服务管理公司,对小区内的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负有维修养护义务,其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自身对小区墙体脱落、枯树倾倒等隐患采取了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也不能证明自身没有过错,故应当对原告张某某遭受的损害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张某某未将车辆停在规划的停车位内,也有过错。综合考虑本案实际情况,法院酌定车辆损失由物业公司承担70%,张某某自行承担30%,最终判决被告某物业公司赔偿原告张某某车辆维修费4305元。 法官说法 本案中,原告提交的证据以及庭审查明的事实能够证明原告将车辆停放在案涉小区某栋楼南侧,且被楼体外墙脱落的瓷砖及倾倒的枯树砸中受损的事实。楼体外墙瓷砖、小区内的枯树均属于物业公司日常管理范畴,物业公司未尽到巡查、维修义务,构成管理失职。物业公司辩称车辆未停在车位,不能完全免除其责任。即使业主停车不规范,物业公司仍应证明自身已采取合理措施(如设置警示标识、及时清理枯树、加固外墙等)防范风险。楼体外墙脱落、枯树倾倒致损适用过错推定原则,即物业公司需自证无过错,否则应担责。但物业公司未能提供定期检查记录、维修记录等证据,故被认定存在过错,且需承担主要责任。 法官在此提醒,物业公司应当做好日常巡检工作,对小区外墙、公共设施及绿化树木等加强隐患排查,发现问题应及时维修并留存记录,切实履行安全保障义务。业主也需强化安全意识,发现公共设施损坏应及时向物业公司反馈。只有物业公司履职尽责、业主积极配合,才能有效防范此类事故,共同维护小区安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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