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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往期回顾:    高级检索   出版日期: 2025-05-15
2025-05-15 第12版:平安周口 大 |  中 |  小 

终结行刑反向衔接程序后,他成了“宣传员”

作者:河南法治报记者 尹志丹 通讯员 马雪雨 来源:河南法治报 字数:822
    本报周口讯(河南法治报记者 尹志丹 通讯员 马雪雨)昨日,河南法治报记者从扶沟县检察院了解到,该院行政检察办案团队近日办理了一起“特殊”的行刑反向衔接案件。
    2024年10月至11月期间,65岁的杨某某经他人介绍,加入虚假宣传“国家扶贫基金”项目。在明知上游人员要求自己提供名下银行账户用于转移涉案赃款的情况下,杨某某仍积极提供3张银行卡并帮助取现、汇款30万余元,非法获利500元。案件移送审查起诉后,该院刑事检察部门经审查认为,杨某某的行为触犯了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的规定,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退赃、认罪认罚等情节,依法作出相对不起诉决定。
    案件进入行刑反向衔接程序后,行政检察办案团队积极走访杨某某所在的村委,了解其现实表现及悔罪情况。据村委和办案民警反映,杨某某离异,系建档立卡监测户,本人患有高血压、脑梗等严重疾病,且其子患有二级残疾无法正常工作,家庭经济状况已不堪重负。正因为此,杨某某才会一时行差踏错。办案团队认为,简单制发检察意见作出行政处罚,虽符合程序,但会进一步叠加其生存困境。
    在该院组织召开的公开听证会上,检察官向人民监督员、听证员阐释了案件办理及调查过程。听证会上,杨某某对自己的行为深刻忏悔。听证员一致认为,杨某某认罪悔罪、犯罪情节轻微,建议不将其移送公安机关进行行政处罚。
    听证会结束后,该院召开检察官联席会,围绕是否需要对本案被不起诉人给予行政处罚进行了充分论证。与会检察官均认为,如果本案反向衔接机械执法将背离立法本义,本案符合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九条“减轻处罚或者不予处罚”的情形,依法作出终结反向衔接程序的决定。
    为进一步增强基层群众的法律意识,该院刑事办案部门联合行政办案团队干警,深入杨某某所在的乡镇开展法治宣传教育活动。活动中,干警们通过发放宣传手册、现场讲解案例等形式,向群众普及防范诈骗知识。杨某某也积极参与其中,以自身经历向群众宣讲网络违法犯罪的危害性,呼吁大家提高警惕,远离诈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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