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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5-05-14 第13版:以案说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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虚拟财产受保护依法约定免纠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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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者:□河南法治报记者李文卿通讯员聂传青张松哲 来源:河南法治报 字数:13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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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张某通过微信向李某购买网络游戏服务器管理运营权限,双方签订合同,张某向李某支付4.5万元。付款第二天,张某发现服务器存在缺陷,遂与李某进行协商,双方签订合同:李某为张某更换功能齐全的第三方服务器,价款18万元,之前已付的4.5万元抵扣本次价款,张某每月向第三方服务器技术服务方支付租金6500元,李某为张某免费提供引流服务。 随后,张某向李某支付13.5万元,李某向上家支付8.5万元。李某建立微信群,把第三方服务器的技术人员和张某拉进群后,自己退出该群。张某在使用第三方服务器的过程中,发现该服务器不能登录,遂于次月停止支付费用。张某认为李某作出的新服务器功能齐全的承诺没有实现,遂诉至内乡县法院,要求解除案涉合同并退还款项18万元。 李某认为,双方第一次交易时是买卖合同关系,第二次交易时应为中介合同关系。且张某已利用服务器运营游戏几个月,解除合同、收回价款的理由不成立。 判决结果 一审法院审理该案后,于2024年11月作出判决:解除原告张某与被告李某订立的买卖合同;被告李某退还原告张某9万元。判决后,李某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 本案争议的焦点为:双方当事人第二次签订的合同是买卖合同还是中介合同。 买卖合同中,卖方直接向买方交付标的物并转移所有权,买方支付价款;中介合同中,中介人仅提供交易媒介或机会,不直接参与标的物交付,收取的是中介报酬。本案中,李某主张其与张某之间的第二次交易为中介合同关系。法院查明,张某向李某变更购买第三方服务器管理、运营权限所支付的18万元是合同价款,并非中介报酬,同时双方约定张某第一次支付的合同价款4.5万元冲抵第二次交易的合同价款,李某将部分价款支付给其上家,自己从中赚取差价。李某称双方第二次交易应当认定为中介合同关系缺乏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法院不予采信,双方买卖合同关系成立且合法有效,双方均应全面履行各自义务。原告张某先后共向被告李某支付货款18万元,已完成合同约定的付款义务。李某在交易中承担交付符合要求服务器的责任,收取的是货物价款,双方属于买卖合同关系。 此外,本案还涉及虚拟财产买卖合同中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判断标准问题。虚拟财产交易时,判断合同目的是否能够实现,需紧扣合同约定的核心功能。本案中,服务器能正常登录运行、满足游戏运营需求,就是合同的核心目的。原告张某在使用第三方服务器管理、运营权限过程中,在月租有效期届满前发现服务器不能登录,合同目的不能实现,张某请求解除买卖合同于法有据,法院予以支持。 关于被告李某应退还的货款金额问题,按照双方当事人的约定,原告张某应每月向第三方服务器技术服务方支付租金,但张某发现服务器不能登录后未再支付费用。被告李某为履行合同,向上家支付费用8.5万元,且为张某提供引流服务也产生了相应费用,但未向张某收取费用,此费用属于李某履行合同支出的成本,应从价款中予以扣除。综上,法院酌定李某退还张某9万元。 法官在此提醒,消费者在虚拟财产交易时务必明确合同性质,将虚拟财产性能、功能等关键指标详细写入合同。若发现合同目的无法实现,应及时运用法律武器维护自身权益。交易双方应恪守诚信原则,严格履行合同义务,避免类似纠纷发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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