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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往期回顾:    高级检索   出版日期: 2025-05-13
2025-05-13 第14版:以案说法 大 |  中 |  小 

超龄工作者不享受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

作者:□河南法治报记者王玥 通讯员郭玮曹雯政 来源:河南法治报 字数:717
    基本案情
  2017年10月,64岁的张某入职某公司。2021年8月31日,张某在工作中受伤后住院治疗,经鉴定构成九级伤残,被某人社局认定为工伤。张某就损失赔偿问题与某公司发生争议,遂申请劳动仲裁,裁决结果为某公司支付张某医疗费、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停工留薪期工资等费用9万余元。张某和某公司均不服仲裁裁决结果,诉至虞城县法院。
判决结果2024年9月,法院审理后作出判决,对张某提出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5.26万元的诉请未予支持,其余和仲裁裁决结果一致。后张某不服,上诉至商丘市中级法院。2024年12月,商丘市中级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相关规定,享受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的前提是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张某入职时已超过法定退休年龄,其与用人单位之间不发生解除、终止劳动合同,不具备享受该待遇的前提,对张某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5.26万元的诉请不予支持。
    法官说法
  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是为保障劳动就业年龄范围内工伤劳动者在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之后治疗所需而给付的一种补助。工伤保险条例将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定位于对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工伤职工再就业医疗风险的补偿。其预设前提是劳动者仍具有法定就业资格,可通过再劳动分摊医疗成本。而超龄工作者已退出劳动法意义上的就业市场,其因年龄因素自然丧失工伤保险持续保障的基础。若允许超龄劳动者主张该项待遇,将违背工伤保险“风险共担、有限补偿”的制度设计原理,导致社会保险基金支出超出精算平衡范围。
    对于超龄工作者,在上岗前应确认用人单位能否投保意外险,平时注意留存好工作证、排班表等证明劳动关系的材料,在发生劳动争议时通过申请劳动仲裁、向法院提起诉讼等合法路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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