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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往期回顾:    高级检索   出版日期: 2025-05-13
2025-05-13 第14版:以案说法 大 |  中 |  小 

“哪吒”“敖丙”著作权不容侵犯

作者:□河南法治报记者王晓磊宋梦杰 来源:河南法治报 字数:708
    基本案情
  原告北京某影业有限公司系《哪吒之魔童降世》三维动画电影角色之一“哪吒”“敖丙”美术作品的著作权人。原告查证发现,被告某商贸公司在其网络店铺“某车品官方旗舰店”中销售一款抱枕商品,在抱枕上使用了“哪吒”“敖丙”的形象。原告认为,被告的行为严重侵害了原告就案涉美术作品依法享有的著作权,并从中获取了非法收益,给原告造成了经济损失,应当承担侵权赔偿责任。原告遂起诉至郑州市管城区法院,要求被告停止侵权行为,下架侵权商品并赔偿其损失。
    判决结果
  法院审理后依法作出判决:被告某商贸公司立即停止侵犯原告北京某影业有限公司《哪吒之魔童降世》三维动画电影角色之一“哪吒”“敖丙”美术作品著作权的行为;被告某商贸公司赔偿原告北京某影业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计2万元。
    法官说法
  “哪吒”“敖丙”虽然是神话人物,但电影中的“哪吒”“敖丙”等角色形象均经作者进行了一定的特殊设计,体现了作者独创性的表达,是“具有独创性并能以一定形式表现的智力成果”,属于著作权法保护的美术作品。著作权包括复制权、发行权。复制权,是以印刷、复印、拓印、录音、录像、翻录、翻拍、数字化等方式将作品制作一份或者多份的权利。发行权,是以出售或者赠予的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权利。复制权、发行权是著作权人重要的财产性权利。著作权人通过自行使用或许可他人使用作品的复制权、发行权以获取相应的经济利益。根据著作权法相关规定,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其作品的,侵权人应当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本案中,被告某商贸公司的行为侵害了著作权人对案涉作品享有的复制权、发行权,应承担停止侵权并赔偿损失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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