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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5-08 第14版:法在身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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品牌商标非摆设法律红线不能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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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河南法治报记者朱广亚
通讯员刘震 来源:河南法治报 字数:67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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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边的事儿 2020年至2022年,被告人李某在安阳市龙安区某村租用一处院落,购进酒瓶、包装盒等材料,制造假冒“泸州老窖”“国窖1573”“五粮液”“剑南春”等知名品牌的白酒,以低价酒灌装进名酒瓶,再贴上仿制的商标,然后假冒名酒出售,销售金额累计71万余元。 被告人侯某、王某长期从事白酒销售业务,在明知案涉白酒是假冒品牌的情况下,仍多次从李某处进货并转售,涉案金额分别达14万余元、12万余元。 判决结果 安阳市龙安区法院依法审理了该案。审理过程中,侯某辩称部分案涉转账属于购买茶叶、借款、打牌费用,企图减轻罪责。法院结合微信交易记录和被告人供述综合判断,认定这些辩解缺乏证据支持,不予采信。最终,法院作出判决:李某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8个月,并处罚金15万元;侯某、王某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1年4个月、9个月,各处罚金5万元;3人违法所得予以没收。 法官提醒 品牌商标非摆设,法律红线不能碰。商标不仅是品牌的名片,更是企业信誉与品质的保障。本案中,被告人李某“挂羊头卖狗肉”,假冒品牌、混淆视听,不仅损害了注册商标权人的合法权益,也严重危及消费者的健康和安全,扰乱了市场经济秩序,最终受到了法律的惩处。 销售明知是假冒商标的商品,同样违法。行为人长期从事相关行业、案涉商品价格明显低于市场价、无法证明商品来自正规渠道等情形,均可作为“明知”的判断依据。经营者要强化法治意识,尊重他人商标权益,不要销售冒牌商品。 消费者应增强辨假意识。购买白酒等食品类商品应选择正规渠道,保留票据,如遇疑似假冒商品,要及时维权或报警处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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