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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往期回顾:    高级检索   出版日期: 2025-05-08
2025-05-08 第14版:法在身边 大 |  中 |  小 

投保当天出事故 理赔

作者:□河南法治报记者穆智明通讯员郭文涛姚新单 来源:河南法治报 字数:674
身边的事儿
    2024年11月19日18时23分,被告陶某在某保险公司为其新车投保了交强险及商业三责险(电子保单)。当天23时18分,陶某驾驶该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原告夏某车辆损坏。经交警部门认定,陶某负事故全部责任。后夏某向封丘县法院提起诉讼,要求陶某及某保险公司赔偿车辆损失约3万元。
    某保险公司辩称,保单载明“保险期间自2024年11月20日0时0分起至2025年11月19日24时0分止”,本次事故未发生在保险期间,故保险公司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陶某称,保险合同应该立即生效,自己对“次日0时生效”的条款不知情。
判决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某保险公司采取电子保单的方式为陶某办理保险,应提交证据证明其对保单上的条款已尽到提示义务或者说明义务,但本案中,保险公司未举证证明。且保险公司未在保单“特别约定”栏中就保险生效时间作特别说明,没有写明或加盖“即时生效”等字样,不符合《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加强机动车交强险承保工作管理的通知》中要求的行业操作规范。最终,法院依法判决被告某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原告夏某2000元,超出部分由实际侵权人陶某承担。
法官提醒
    交强险具有强制性和社会公益性,其设置的主要目的是使事故受害人能够得到及时的救助,贯彻的是即时防范风险原则。作为法定的强制性责任险种,保险公司必须严格遵照法律规定,不得拒绝或者拖延承保。本案中,保险公司未提交证据证明其对投保人尽到了提示或者特别说明义务,因此“次日生效”的条款不产生法律效力,应视为交强险保单出单时即时生效。生活中,车主发现保单中的不合理条款,可以提出异议,依法主张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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