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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往期回顾:    高级检索   出版日期: 2025-05-07
2025-05-07 第13版:以案说法 大 |  中 |  小 

保证责任有期限主张债权莫“躺平”

作者:□河南法治报记者李文卿 通讯员冀晓莉 来源:河南法治报 字数:643
基本案情
    2023年4月6日,许某向陈某借款7.6万元并出具一张借条,双方约定当年年底偿还借款。两人的共同朋友林某出于好意,作为保证人在借条上签名承诺:“愿意为借款承担保证责任直至借款本息还清时止。”后许某未能按时偿还借款,陈某考虑到朋友关系,且有保证人林某的承诺,一直未向许某和林某主张权利。今年3月,陈某向桐柏县法院起诉,要求许某和林某承担还款责任。
判决结果
    法院审理该案后,依法判决许某偿还陈某借款,驳回陈某对林某的诉讼请求。
法官说法
    保证期间是确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期间。债权人与保证人可以约定保证期间,但是对保证期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保证期间为自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6个月。保证合同约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至主债务本息还清时止”等内容的,视为约定不明,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间届满之日起6个月。本案中,林某的承诺即属于法律规定的约定不明,
故保证期间应为6个月,即2024年1月1日至2024年6月30日。此外,本案当事人未约定保证方式,保证人应按照一般保证承担保证责任,而非承担连带责任。债权人陈某未在保证期间对债务人许某提起诉讼或仲裁,保证人林某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现实中,借贷合同的当事人可以约定保证期间,但约定必须符合法律规定才有效。如果当事人约定的保证期间早于主债务履行期限或与主债务履行期限同时届满,视为没有约定。约定保证期间至“本息还清”止,看似对债权人有利,实则不然。因此,即使有保证人,也不意味着债权人可以“躺平”。债权人一定要积极主张权利,维护自身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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