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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5-07 第13版:以案说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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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假买假不能“退一赔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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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河南法治报记者李杰
通讯员李婷 来源:河南法治报 字数:81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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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2023年4月16日,原告刘某在被告王某经营的烟酒店购买了一瓶黑色颗粒保健品,并打开口服一粒。次日,刘某又在王某处购买其他品牌保健品一瓶。同月19日,刘某通过微信第三次向王某购买一瓶保健品。三瓶保健品共花费555元,后两瓶保健品刘某均未拆封。后刘某以三瓶保健品为假货为由向浚县法院起诉,要求王某“退一赔十”。 判决结果 法院依法审理该案后,对原告刘某的“退一赔十”诉求不予支持,判决被告退还原告货款555元。 法官说法 根据食品安全法的规定,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1000元的,为1000元。但是,食品的标签、说明书存在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瑕疵的除外。消费者因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受到损害的,可以向经营者要求赔偿损失,也可以向生产者要求赔偿损失。接到消费者赔偿要求的生产经营者,应当实行首负责任制,先行赔付,不得推诿。属于生产者责任的,经营者赔偿后有权向生产者追偿;属于经营者责任的,生产者赔偿后有权向经营者追偿。 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其权益受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保护。据此,“退一赔三”“退一赔十”等惩罚性赔偿适用的前提条件是商品买受人属于消费者。 本案中,法院依法查明案件事实,并在中国裁判文书网进行案件检索,发现原告刘某涉及多起类似案件,可以认定刘某具有丰富的网络购物经验且对食品安全关注度较高,其对案涉产品情况是明知的,不存在被误导消费的可能,属于知假买假,目的是获取惩罚性赔偿。刘某的行为背离了食品安全法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立法精神和初衷,也不符合诚实信用的基本原则。综合考虑王某销售产品后及时回收产品,并向相关部门反映情况,避免产生损害等行为,法院依法判决对原告刘某的“退一赔十”诉求不予支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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