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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5-07 第13版:以案说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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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刮码销售”构成不正当竞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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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河南法治报记者王晓磊宋梦杰
通讯员王惠姗 来源:河南法治报 字数:89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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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原告某生物技术公司是化妆品领域某知名商标的注册人。2014年1月,该商标被认定为驰名商标。2024年3月,原告发现被告某美妆商行通过线下门店以及网络购物平台销售标注有原告注册商标的同类化妆品,但化妆品外包装盒上的二维码被故意刮除,无法通过扫码识别真假。 原告认为,其注册商标化妆品外包装盒上均印有二维码,消费者通过扫二维码,可以享受产品溯源、真伪验证、品质保证以及售后登记等服务,被告“刮码销售”的行为严重影响了原告的营销管理工作,扰乱了市场竞争秩序,同时也侵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遂向郑州航空港区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自己的损失。 判决结果 郑州航空港区法院审理该案后,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等有关法律规定,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不正当竞争行为,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维权费用共计1.5万元。 法官说法 现实中,一些商家为规避品牌方区域销售政策和价格管控,为自己创造所谓的竞争优势,会故意破坏或遮蔽商品上的条形码、二维码等重要信息,进而通过低价销售牟利。这种“刮码销售”行为不仅直接破坏了品牌方的区域销售策略和价格管控体系,影响了经营主体之间的公平竞争,同时也侵犯了消费者的知情权和选择权。虽然“刮码销售”不属于反不正当竞争法明确列举的侵权行为,但其明显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鼓励经营者通过正当经营获得经济效益、促进商品服务质量提升、维护平等自由开放市场秩序的立法本意,因此,宜将其认定为不正当竞争行为。 本案中,被告的行为破坏了原告的价格管控和质量保证体系,增加原告的管理难度,且未向消费者作出充分提示和说明,很可能导致消费者选择价格更加低廉的“刮码”商品。该类商品真假难辨、售后服务无法保证,可能影响消费者对商品的感受和评价,造成原告商标品牌价值贬损。被告不正当地获取了较其他正规经营者更多的竞争优势,攫取了其他正规经营者的交易机会,破坏了商品经销商之间的竞争秩序,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 法官在此提醒,经营者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信的原则,遵守法律和商业道德,避免不正当竞争手段,共同营造良好市场环境。广大消费者要通过正规渠道购买商品,以免自身权益受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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