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一版
   
网站首页 | 数字报首页 | 版面导航 | 系列报刊
  往期回顾:    高级检索   出版日期: 2025-05-06
2025-05-06 第16版:法治聚焦 大 |  中 |  小 

事关外卖小哥交通事故等问题

最高法发布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权益保障典型案例

作者: 来源:河南法治报 字数:1021
    近日,最高法发布4件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权益保障典型案例,聚焦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受到损害和致人损害责任承担规则、网约货车领域新就业形态劳动关系认定标准等,依法妥善保护劳动者、受害者、企业等各方权益,促推平台企业、平台经济健康有序发展。
案例简介
    ●网约货车司机杨某在某运输公司工作,入职后通过网络平台接受该公司派单,双方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后杨某与某运输公司产生争议,申请劳动仲裁,劳动仲裁裁决双方存在劳动关系。某运输公司不服仲裁裁决,诉至法院。法院认为,杨某在工作过程中需要服从某运输公司安排,某运输公司存在对杨某进行扣罚等劳动管理行为;某运输公司与杨某按月结算工资,某运输公司确认杨某基本每天都有接单,相关运输收入构成杨某主要经济来源;杨某从事的是混凝土运输工作,属于某运输公司的业务组成。综上,应当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此案明确,企业与网约货车司机之间存在用工事实、构成支配性劳动管理的,应当认定存在劳动关系,依法保障网约货车司机享受劳动权益。
    ●外卖骑手阚某驾驶电动自行车前往某餐饮配送公司定点医院办理健康证明,途中与钱某发生碰撞。此公司赔偿钱某后向某保险公司申请理赔被拒,理由是此交通事故未发生在阚某送餐途中。法院审理认为,办理健康证明属于从事与某餐饮配送公司业务有关工作,保险公司应当依照保单约定赔付某餐饮配送公司保险金。此案鼓励企业通过购买商业保险,保障遭受职业伤害的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及因劳动者执行工作任务造成损害的第三人,及时获得医疗救治或者经济补偿等,分散平台企业和平台用工合作企业风险,推动新业态经济健康规范发展。
    ●外卖骑手冯某骑电动自行车进入小区时,被正在关闭的电动门撞伤,经医院诊断为颈部脊髓损伤等。冯某诉至法院,要求此小区物业公司赔偿残疾赔偿金等,法院予以支持。此案依法支持劳动者关于第三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请求,明确第三人的侵权责任不因劳动者获得新就业形态人员职业伤害保障待遇而免除或者减轻,筑牢职业安全“防护网”。
    ●外卖骑手张某驾驶电动自行车送餐途中,与陈某发生碰撞致陈某骨折。陈某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张某、某物流公司、某保险公司赔偿。此案明确,受害人请求将承保商业保险的保险公司列为共同被告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保险法规定或者保险合同约定的受害方直接向保险人请求赔偿的条件已成就的,人民法院应当判令保险公司直接承担赔偿责任,以更好发挥保险化解社会矛盾纠纷功能,及时有效保障受害人合法权益。(综合新华社、最高人民法院官网报道)
 
地址:河南省郑州市郑汴路136号院
邮编:450004 电话:0371-86178060 传真: 0371-86178007
技术支持:北京有图互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技术支持:北京有图互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