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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往期回顾:    高级检索   出版日期: 2025-05-06
2025-05-06 第14版:法在身边 大 |  中 |  小 

合同解除权有期限

作者:□河南法治报记者尹志丹 通讯员叶培绪 来源:河南法治报 字数:743
身边的事儿
    2019年8月20日,刘某与王某签订《房屋买卖协议》,约定刘某以总价55万元的价格向王某出售商品房一套,首付17万元,余款38万元于房产过户后支付。合同还特别约定:刘某需在签约后30个工作日内办好产权证相关事宜,否则王某有权解除合同。
    合同签订后,王某按时支付了首付款,但刘某一直未办好房屋产权证相关事宜。2024年6月,王某以刘某未履行合同义务为由向周口市淮阳区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解除房屋买卖合同,退还房屋首付款。
判决结果
    本案中,双方在《房屋买卖协议》中明确约定,刘某未能在30个工作日内办好产权证相关事宜的话,王某有权终止合同,并要求刘某退还首付款。
    民法典相关条款规定,除斥期间届满而未行使解除权的,解除权消灭。依据双方当事人签订的合同约定,王某自2019年10月1日起具备行使解除合同的权利,故2019年10月1日至2020年10月1日为王某行使合同约定解除权的除斥期间。
    王某在2020年10月1日前没有作出解除合同的意思表示,按照合同约定要求解除合同的权利已消灭,故对王某的诉讼请求依法不予支持。
法官提醒
    双方当事人有权约定合同解除条件。本案中,双方当事人签订的《房屋买卖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解除条件明确具体,具有可执行性,属平等主体间的财产权益处分,内容未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具有民事法律行为效力。
    除斥期间是指法律规定形成权的存续期间,权利人在此期间不行使权利,除斥期间届满,便发生该权利消灭的法律后果。合同解除权的除斥期间是一年,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解除权不管是约定解除权还是法定解除权均受除斥期间限制,未在除斥期间内行使的,解除权将消灭。
    解除权丧失后,并非毫无权利救济,守约方可以通过提起诉讼要求合同对方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来追究对方的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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