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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往期回顾:    高级检索   出版日期: 2025-04-22
2025-04-22 第11版:法在身边 大 |  中 |  小 

车位惹麻烦起诉解难题

作者:□河南法治报记者李梦扬 通讯员贾元秀 来源:河南法治报 字数:933
身边的事儿
    2020年10月,洛阳市某置业公司(甲方)与市民张某(乙方)签订《未竣工车位使用权转让协议书》。根据协议,在乙方已充分知悉车位仍在建设中的情况下,甲方同意将位于洛阳某小区地下的A1/A2号车位(子母车位)使用权转让给乙方,该车位的实际使用面积为不少于24平方米。如竣工后实际使用面积少于24平方米,乙方可在剩余车位中另选车位或解除协议,并要求甲方退回乙方已付使用权转让费及违约金。
    签订协议时,张某已充分知晓案涉车位存在子母车位、临近墙体等不利因素,该车位的转入款价格也已充分考虑并体现了这些因素的影响等内容。
    但车位交付后,张某在使用时发现,由于车位距离墙体太近,正常停车后,驾乘人员无法从车内下车。张某多次与车位的维保人员沟通协商无果后,以车位面积不足24平方米、车位西侧多一根柱子导致车门无法打开、案涉车位不具备合格车位交付条件等为由,向洛阳市老城区法院起诉,要求洛阳市某置业公司退还车位转让费。
判决结果
    2024年12月,法院工作人员现场勘验后,认定案涉车位符合合同中“面积不少于24平方米”的约定,但案涉车位与双方签订协议时的车位平面图相比,西侧多一根柱子,且此处柱子距离A1车位仅8.5cm,致使停在A1车位的车辆无法正常开启车门。因该被告交付的车位与合同约定不符,致使原告无法实现正常使用车位的目的,被告应承担违约责任。
    综上,洛阳市老城区法院判决被告洛阳市某置业公司向原告张某返还车位费11万元;原告张某将A1/A2号车位返还给被告洛阳市某置业公司。
法官提醒
    开发商作为子母车位的规划设计主体,应确保主副车位的组合尺寸、间距布局等符合国家建设标准及合同约定,满足常规家用车辆停泊后的安全出入需求。若因车位间距不足、轴线偏移等设计缺陷导致车门无法正常启闭,影响业主正常使用,开发商应当承担优化车位布局或赔偿业主损失的责任。
    业主在选购子母车位时,应对车辆规格与车位参数进行必要核验,尤其要对多车联停场景下的空间余量保持合理预判。若业主实际停放的车辆长度、开门半径等关键指标显著超出开发商公示的车位技术参数,导致自己或他人财产遭受损失,则应根据民法典的规定,对损害扩大部分承担相应责任。业主、开发商应遵循诚信原则,通过专业测量,明确责任边界,依法解决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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