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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往期回顾:    高级检索   出版日期: 2025-04-22
2025-04-22 第03版:法眼观澜 大 |  中 |  小 
独具只眼

履行法律义务不容儿戏

作者:□李治群 来源:河南法治报 字数:1075
    据红星新闻报道,近日,加女士(化名)在有经济能力的前提下,仍以不恰当方式支付抚养费,被北京市朝阳区法院按照相关法律规定,追加罚款1万元。
    据悉,加女士之所以这样做,源于她与闻先生(化名)的离婚案件。法院判决准许他们离婚,孩子归父亲闻先生抚养,母亲加女士每月支付抚养费5000元。案件进入执行环节,在后续的履行中,加女士却数十次以单笔微信转账金额250元的方式,向闻先生支付抚养费,而且每次转账都附有针对闻先生的侮辱或诅咒性的言语。
    加女士这种履行方式具有较为明显的侮辱性,违反了公序良俗。据此,法院认为加女士的行为并不属于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的行为,依法对加女士罚款1万元,并依法强制扣划加女士银行账户中的存款。目前,加女士已经缴纳罚款,案件执行完毕。
    无独有偶。不久前,媒体报道的另一则新闻,也有类似违反公序良俗的做法。四川省成都市天府新区法院处理的一起劳动争议案件之所以引发社会关注,是因为某公司老板谢某为支付8000元劳动报酬,故意兑换10公斤(约合7000枚)2024年新版一元硬币到法院,谎称是多年积攒的旧币,意图刁难劳动者。法官经过调查识破其谎言后,要求谢某自行清点所有硬币,结果,谢某数至一半情绪崩溃,当场写悔过书并转账8000元。
    无论出于何种目的,上述两个案例的被执行人在履行法律义务时,均采取了不合常理的方式,视法律义务为儿戏。这些行为,反映出他们的消极怠慢思想和抵触拖延情绪,对法律缺乏敬畏之心。好在,他们的这些行为被及时依法予以制止,他们各自也付出了代价。
    这两个案件已经办结,但留给人们的思考还在继续。
    首先,不仅法院系统,其他政法系统以及信访、综治中心等部门,都应该进一步学习和践行新时代“枫桥经验”,聚焦群众的“急难愁盼”,综合运用多种工作方法,认真排查化解矛盾纠纷,尽可能做到矛盾不上交,把矛盾化解在诉前。一旦矛盾纠纷进入诉讼环节,法院干警应秉持“如我在诉”“如我在执”的理念,用心用情用力办好每一个案件,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
    其次,普法宣传的力度要加大,要在全社会营造浓厚的法治氛围,让更多的人学到更多的法律知识,增强法治意识;让更多的人养成办事依法、遇事找法、解决问题用法、化解矛盾靠法的思维方式。秉持这种思维方式的人越多,有违法治精神、不合常理的言行就会越少。
    最后,对于违反公序良俗、胆敢挑战法律权威和尊严的行为,相关执法司法机关的处理要及时有力有效,要依法严肃惩治当事人,让他们对其不当行为付出代价。相关执法司法机关还应适时通过以案说法、发布典型案例等方式,敲响警钟,让其他人引以为戒,以免重蹈覆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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