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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往期回顾:    高级检索   出版日期: 2025-04-15
2025-04-15 第14版:以案说法 大 |  中 |  小 

买房“跳单”,中介费还要支付吗?

委托方和中介方都应诚实守信

作者:□河南法治报记者何永刚 通讯员李国涛 来源:河南法治报 字数:753
基本案情
    原告公司系经营房地产中介服务的公司,张某因想出售房屋,将自有住房挂在原告公司及多个房屋中介平台进行出售,原告公司也将该房屋通过公司网站及抖音等平台进行宣传,房屋出售标价170余万元。
    高某因购房需要联系原告公司带看案涉房产,原告公司员工在联系张某后,陪同高某先后两次到房屋现场进行实地查看,随后张某与高某在原告公司进行了房屋交易事项的洽谈,但并未当场谈妥,张某与高某也未和原告公司签订任何书面协议。后张某通过微信和原告公司员工协商能否将中介费用从1%降至0.5%,原告公司表示不能。
    两天后,张某与高某通过另一中介服务公司自行达成了房屋买卖交易并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原告公司得知张某与高某的行为后,请求张某与高某支付中介服务费,因协商未果,原告公司诉至汝州市法院,请求判令张某与高某分别支付报酬1.7万元。
案件结果
    本案中,原告公司为高某提供了案涉房屋的详细房源信息和看房服务,为张某提供了带客户看房服务,因此,原告公司与张某、高某之间虽未签订书面的中介合同,但存在事实的中介服务行为,原告公司与张某、高某均存在合法有效的中介合同关系。因未签订书面中介服务合同,不能确定中介费金额,但考虑到二被告的行为不符合诚信原则、公平原则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原告公司亦对交易达成的参与度比例较低,故二被告应根据原告公司为中介活动付出的劳动量适当支付中介费用。
    最终,在法官的释法明理下,双方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张某、高某向原告公司支付了部分中介费用。
法官说法
    在中介服务过程中,委托人接受中介服务时,一方面要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另一方面也应充分尊重中介服务成果。而中介方在提供服务时,不仅要为委托方提供优质服务,还需不断增强法律意识,及时签订服务合同。只有委托方和中介方都秉持诚实守信的原则,才能共同营造良好的市场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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