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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往期回顾:    高级检索   出版日期: 2025-04-15
2025-04-15 第12版:平安商丘 大 |  中 |  小 

“法理+情理”化解卖房争议

作者: 来源:河南法治报 字数:849
    本报讯“当时没有签订书面变更合同,我确实疏忽了。感谢法官的悉心调解,给我上了生动的一课。”4月14日,商丘市民王某在回忆起自己的案件调解经历时感慨道。
    2024年8月,王某与陈某、鹿某通过中介公司签订了房屋居间买卖合同,王某将自己的房屋交由陈某、鹿某重新装修后对外出售,王某获得45万元的保底房款,房屋出售后扣除装修费、中介费等成本的利润,由3人平均分配。同年11月,该房屋以73万元的价格成交,扣除各项费用后的利润为145478元。然而,王某认为房屋升值是因周边道路打通这一客观因素,并非合作方的装修或运营所致,故拒绝按原合同标准分配利润。经中介公司协调,王某支付陈某、鹿某各2.5万元的利润,但未签订书面变更协议。陈某、鹿某不认同,遂诉至商丘市睢阳区法院。
    一审法院认为,双方提交的视频和录音无法证明双方达成了新的一致意见,原合同合法有效,故判决王某向两人支付剩余利润款。王某以“已达成口头变更协议”为由,上诉至商丘市中级法院。
    二审中,承办法官核实了中介公司经办人提交的证据,并对当时协商现场的视频进行质证,证据仅能证明王某当日支付了陈某、鹿某各2.5万元,对剩余利润应否继续分配未进行明确约定。随后,法官结合证据和案情,向双方释明合同变更需双方协商一致,口头协议在举证上存在难度;陈某、路某接受款项后,未向王某讨论剩余利润的事宜。考虑到3人曾是合作关系,法官多次组织调解,从诚信履约的法律原则到长期合作的情谊基础,耐心疏导双方情绪。最终,王某意识到仅凭口头约定难以对抗书面合同的约束力,陈某、鹿某也体谅王某对市场变化因素的考虑,双方达成调解协议。
法官提醒
    现实生活中,合同履行常因市场变化、情势变更产生争议。根据民法典相关规定,合同变更可以采用书面、口头或其他形式,但口头协议在证据固定上存在天然缺陷。建议当事人在变更合同时,最好通过书面形式明确权利义务,避免因举证困难引发诉讼。同时,合同履行应恪守诚信原则,随意反悔或滥用市场变化作为理由,不仅违背契约精神,还可能承担不利法律后果。
                        (祁飞文志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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