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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5-04-11 第13版:法在身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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虚拟货币交易不受法律保护损失自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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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者:□河南法治报记者贾鹏虎 来源:河南法治报 字数:63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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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张某与李某通过网络认识,两人均为某网络平台实名注册用户。2024年1月至2024年3月期间,张某通过微信转账等方式向李某累计转款5.27万元。李某将这些款项用于为张某在某网络平台购买花豆,进而从中获利。后某网络平台无法正常运营,张某持有的花豆无法变现,张某要求李某赔偿损失,李某不同意,张某遂以不当得利为由诉至台前县法院。 判决结果 法院审理后认为,根据民法典等相关法律规定,本案案涉某网络平台的花豆并不具有法偿性与强制性等货币属性,不具有与法定货币等同的法律地位,不能且不应作为货币在市场上流通使用。因本案案涉某网络平台具有违法性,原告张某与被告李某仍进行交易,扰乱金融秩序,违背公序良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所以,双方当事人之间的民事行为因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而无效,故由此引发的损失由当事人自行承担,遂驳回了原告张某的诉讼请求。后张某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濮阳市中级法院。二审法院审理后,维持了一审判决。 法官提醒 不当得利是指没有法律根据,使他人受到损失而自己获得利益。当事人提起不当得利诉讼,应当对不当得利请求权的成立承担举证责任。本案中,张某向李某转账的目的是为了购买某网络游戏平台的花豆,并非没有根据地向李某转账,李某亦将该款项用来购买某网络平台的花豆,并未取得不当利益,不符合不当得利的构成要件。虚拟货币交易属于无效法律行为,由此引起的损失应由投资者自行承担。本案中,张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是基于自主判断后作出投资决定,因此,对于投资可能产生的损失应自行承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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