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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5-04-11 第13版:法在身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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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嫌职业放贷 |
法院:驳回起诉+移送公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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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者:□河南法治报记者尹志丹通讯员张旭 来源:河南法治报 字数:80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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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张某与齐某是朋友关系,齐某因资金周转向其借款20万元,并约定2024年11月30日前偿还借款,但到期后齐某并未还款。张某遂将齐某起诉至鹿邑县法院。 庭审中,被告齐某辩称,其和原告张某存在多笔借款,累计借款55万元,实际年利率大部分超过120%,原告张某出借款项时已扣除砍头息,且均是通过案外人收取利息和本金,已累计还款60万元左右,若按照合法利息计算,55万元借款本金已偿还完毕。另外,被告齐某主张原告张某曾向多人发放高利贷,属于职业放贷,构成非法经营罪,要求移送公安机关侦查。 判决结果 法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张某多次向被告齐某发放贷款,借条均是格式借条且有编号、利息较高,有向不特定对象发放借款的嫌疑。原告张某是否具有向不特定对象放贷事实,利息是否合法,是否涉嫌非法经营犯罪,有待侦查,遂驳回原告张某的起诉,将该案移送公安机关侦查处理,同时告知双方当事人,若不涉及刑事犯罪,确属民事纠纷,在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下可另行起诉。 法官提醒 职业放贷是指职业放贷人未取得金融监管部门批准,不具备发放贷款资质,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出借资金以赚取高额利息的行为,这种出借行为具有营业性、经常性等特点。 而在民间借贷案件中,办案人员一般根据出借人在一定期间内放贷的次数、同一原告或关联原告提起民间借贷案件的数量、借贷合同约定格式化程度以及出借人是否公开推介、宣传或明示出借意愿、借款金额和利息等因素综合认定出借人是否具有营业性。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未依法取得放贷资格的出借人,以营利为目的向社会不特定对象提供借款的民间借贷合同无效。民间借贷合同被认定无效后,双方当事人因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若涉嫌非法经营犯罪和“套路贷”犯罪的,还应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等法律规定,法院裁定驳回起诉,并及时将涉嫌犯罪的线索、材料移送公安机关侦查处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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