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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5-04-11 第10版:卫生与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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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执法·你知法 |
加强消毒产品市场监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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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者:河南法治报记者黄丽通讯员杨艳芳 来源:河南法治报 字数:67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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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讯(河南法治报记者黄丽通讯员杨艳芳)“各经营单位是否建立消毒产品进货检查验收制度,是否取得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营业执照等,都是此次专项监督检查的重点。”昨日,林州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卫生监督所)相关负责人谈起此次对全市各药店、超市、母婴店等销售的消毒产品进行的专项监督检查时说。 此外,此次专项监督检查对销售的消毒产品的标签、说明书是否符合《消毒产品标签说明书管理规范》和《消毒产品标签说明书通用要求》等规定, 是否存在夸大宣传、暗示对疾病的治疗效果、标注禁止标注内容等情况也进行逐一检查。检查发现,多数经营单位均可提供在售消毒产品的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复印件、卫生安全评价报告及检测报告等资料。针对检查中发现的个别经营单位存在进货检查验收制度不完善、消毒产品索证不全等问题,执法人员当场下达卫生监督意见书,要求其限期整改到位,并将对整改情况进行复查,进一步加强消毒产品市场监管,规范经营秩序,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 学法用法 《消毒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消毒产品的命名、标签(含说明书)应当符合国家卫生计生委的有关规定。消毒产品的标签(含说明书)和宣传内容必须真实,不得出现或暗示对疾病的治疗效果。 第三十二条禁止生产经营下列消毒产品:(一)无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或新消毒产品卫生许可批准文件的;(二)产品卫生安全评价不合格或产品卫生质量不符合要求的。 第四十三条消毒产品生产经营单位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可以处5000元以下罚款;造成感染性疾病暴发的,可以处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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