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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往期回顾:    高级检索   出版日期: 2025-04-08
2025-04-08 第15版:法治论坛 大 |  中 |  小 

中国特色轻罪治理体系下相对不起诉制度优化路径

作者:□冯博朱长城 来源:河南法治报 字数:2167
  《2023—2027年检察改革工作规划》明确提出构建“治罪与治理并重”的轻罪治理体系,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也强调建立轻微犯罪记录封存制度。然而,轻罪案件激增会导致司法资源紧张、犯罪附随后果泛化等问题。相对不起诉制度作为程序出罪的核心路径,其作用不仅体现在审查起诉阶段的程序性终结,避免案件进入审判程序,也体现在通过“过滤”轻微犯罪、减轻司法负累,避免过度犯罪化对个体的标签效应,推动轻罪治理从惩罚本位向修复导向转型。但实践中,相对不起诉制度存在法律适用标准模糊、听证程序形式化、行刑衔接不畅等瓶颈,亟须系统性优化以提升轻罪治理效能。
    一、现行相对不起诉制度的实践困境    一是法律适用标准模糊,现行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犯罪情节轻微”缺乏量化指引,导致区域间存在裁量差异。如盗窃案件在退赃比例、和解要求等方面存在区域差异,容易引发“同案不同判”争议,导致削弱法律适用的统一性,损害司法公信力。二是裁量依据单一化,过度依赖认罪认罚、赔偿谅解等形式要件,忽视对行为人社会危险性、修复效果的实质考察,难以从本质上判断行为人的悔罪态度如何。部分地区探索的适用诉前考察机制,存在考察项目较为简单、案件处理周期长、外部协调困难等问题,需要不断完善。三是检察听证效能不足,案件当事人自行申请召开听证会的较少,且听证参与度有待提升,程序公开性、教育性功能未充分释放。四是行刑反向衔接梗阻,存在未结合案件情况进行综合考量的情况,可能会导致重复、过度处罚,引发新的纠纷。存在某一犯罪行为难以归属为任何一类应受行政处罚的行为,仍建议进行行政处罚,该建议是否妥当有待考量。向行政主管机关提出检察建议后,行政主管机关若不积极行使职权,就会导致行刑反向衔接难以发挥应有的作用。
    二、优化相对不起诉制度的路径建议    (一)构建“三位一体”量化裁量标准。建议对客观危害分层建立“数额+情节”双轨制,对危险驾驶、轻微盗窃等常见罪名设置阶梯式标准。如盗窃罪设定“3000元以下无条件不诉,3000元至5000元结合退赔表现裁量”规则。主观恶性评估,将初犯、偶犯、过失犯罪列为正向指标,对职业犯、累犯设置负面清单,开发“社会危险性评估量表”辅助裁量。修复效果认证,明确退赔需在损失的80%以上,和解协议须经第三方见证,探索“赔偿金提存+分期履行”等灵活模式。积极探索DeepSeek等人工智能运用,构建智能裁量辅助系统,实现“类案同判”,研发统一的相对不起诉智能评估系统,嵌入已决案件数据库,设立犯罪手段、损害后果、前科记录等量化标签,系统自动推送相似案例处理结果,对偏离度过高的案件启动预警机制,要求检察官进行类案检索并说明理由。
    (二)推进检察听证实质化改革。完善听证启动机制,推行“权利告知+在线申请”双轨模式,在12309检察服务平台开通听证申请通道,当事人异议案件实行“双检察官审查制”。强化程序参与效能,对行为人出席率进行要求,应当全面落实行为人参与机制,由听证员现场对案件细节进行发问,充分了解案件的事情、性质,全面考量行为人的认罪认罚、赔偿谅解等情节,提出是否同意作相对不起诉的意见。探索“听证员质询+检察官训诫”复合教育模式,补充仅由检察机关对行为人训诫教育的不足,实现将单纯司法说教转化为多方参与的警示教育场景。构建听证质效评估体系,设置“听证意见采纳率”“申诉率”等5项核心指标,纳入检察官绩效考核。
    (三)创新诉前考察社会化矫治机制。开发智慧考察平台,整合社会服务需求,构建“基础项目+自选项目”数据库,行为人通过App对接社区服务,实现“服务时长数字化认证+服务对象动态评价”。优化考察期限设置,将考察期压缩至3个月至6个月,建立“服务积分兑换”制度,表现优异者可缩减考察时长,提升矫治积极性。组建专业考察团队,引入司法社工、心理咨询师等第三方力量,形成“检察机关主导+社会力量参与”的协同考察模式。必要时可抽查行为人的服务情况,前往服务现场监督服务效果,对于效果不佳的,及时进行提醒并完整记录,为最终作出相对不起诉决定提供参考。
  (四)强化行刑反向衔接闭环管理。落实《人民检察院行刑反向衔接工作指引》,根据行为人实施犯罪行为的性质、情节、后果、犯罪对象等,综合考量是否进行行政处罚。完善行刑责任区分机制,建立“刑事不法—行政违法”双阶审查标准,由此准确识别刑事犯罪行为是否违反行政法律规定。如若某一犯罪行为可以归属应受行政处罚的行为,则可以建议对其进行行政处罚,反之则不应建议进行行政处罚。构建数字化衔接平台,打通检察业务系统与行政执法平台的数据接口,实现案件信息、证据材料、处罚结果的实时交互。健全监督问责体系,对行政机关超期未反馈的案件,启动检察监督程序。
    在推进轻罪治理体系现代化的进程中,相对不起诉制度作为程序出罪的核心机制,既是司法谦抑性的体现,也是社会治理创新的重要抓手。相对不起诉制度的优化,不仅关乎司法效率的提升,更承载着修复社会信任、促进个体复归的深层价值。建议进一步通过构建“犯罪情节轻微”的量化标准与智能裁量模型,破解司法裁量泛化难题;以检察听证的实质化、公开化保障程序正义,增强公众对司法决策的认同;借助诉前考察机制与行刑反向衔接制度的协同,实现“惩罚—修复—预防”的治理闭环。
  (本文系2024年河南省检察院检察理论研究课题阶段性研究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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