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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4-03 第15版:基层政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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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许昌分行与中原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债权转让通知暨债务催收联合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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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下称“中原银行许昌分行” 来源:河南法治报 字数:85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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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许昌分行(下称“中原银行许昌分行”)与中原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达成的《债权转让协议》《不良资产批量转让协议》,中原银行许昌分行将其对下列公告清单所列借款人及其担保人享有的主债权及担保合同项下的全部债权(包括但不限于抵债协议、还款协议和其他相关协议以及担保债权、违约金债权、损失赔偿权、利息债权和转让方已经缴纳的诉讼费、保全费等项下的全部权利)依法转让给了中原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中原银行许昌分行与中原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特公告通知各借款人、担保人以及其他相关各方,自公告之日起立即向中原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履行还本付息义务或承担相应的担保责任。 中原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作为下列债权的受让方,现公告要求公告清单所列借款人及其担保人(含相关承债主体、清算主体),自公告之日起立即向中原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履行主债权合同及担保合同约定的还本付息义务或承担相应的担保责任。特此公告。 中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许昌分行 中原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2025年4月3日 中原银行联系方式: 地址:河南省许昌市建安大道东段 联系人:范先生;电话:0374-2696166 中原资产联系方式: 地址:郑州市郑东新区龙湖金融岛中环路4号19号楼中原资产大厦 联系人:施女士 电话:0371-61777575 注:1.本公告清单列示各债权截至基准日的贷款本金、利息余额。借款人和担保人(含相关承债主体、清算主体)应支付给中原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的债务金额按借款合同、担保合同、抵债协议、还款协议和其他相关协议及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或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方法计算;已经进入诉讼程序并已由中原银行许昌分行垫付的应由借款人及/或担保人、承债主体、清算主体负担的诉讼费、律师费等以有关法律文书确定的金额为准。 2.若借款人、担保人因各种原因更名、改制、歇业、吊销营业执照或丧失民事主体资格的,请相关承债主体及/或主管部门代为履行义务或履行清算责任。 3.下列主债务人、担保人如有疑问,请与中原银行许昌分行或中原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联系。 4.本公告如有漏登、错登,以实际债权凭证为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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