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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3-26 第16版:法在身边 大 |  中 |  小 

交易违反正常习惯不适用退一赔三

作者:□河南法治报记者胡斌通讯员乔瑞锋 来源:河南法治报 字数:923
身边的事儿
    2023年6月22日18时,原告安某在被告某化妆品店,通过银联支付服务向被告支付1980元,购买进口化妆品一套。被告向原告出具购物小票一份,原告对进店购买化妆品的整个过程进行了录像。
    2023年7月11日,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某以被告销售进口化妆品无中文标签为由,向鄢陵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投诉举报。投诉举报前,原告未向被告主张过维权事宜。后因双方协商未果,原告向鄢陵县法院起诉,要求被告按照商品价款退一赔三。
判决结果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本案争议的主要问题是,被告向原告销售的化妆品是否存在没有中文标签的情况和原告退一赔三的诉讼请求是否成立。
    本案中,原告提交的商品实物、交易支付凭证及进店购买化妆品、支付过程的录像,符合证据的客观真实性、关联性和合法性原则,能够证实被告向原告销售的化妆品没有中文标签的事实。被告否认向原告销售的化妆品没有中文标签,并提供了进口货物报货单、进口货物备案凭证等证据予以证明,但因其提供的证据不能形成完整的证据链,不足以证明其向原告出售的化妆品为同一商品。因此,法院依法支持原告主张被告退还购物款1980元的诉讼请求。
    原告在购买化妆品时全程录像,发现化妆品没有中文标签后未向被告主张维权事宜,不符合消费者正常的交易习惯。原告非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所保护的消费者,其购买案涉商品并非为了生活消费,而是为了在购买商品后通过举报或诉讼途径获取惩罚性赔偿,为自己谋取经济利益,违背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立法初衷,有悖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最终,法院依法判决被告向原告安某退还货款1980元、支付原告安某维权费用100元;驳回原告安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法官提醒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条规定:“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权益受本法保护;本法未作规定的,受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保护。”设立上述条款的目的是制止生产者、销售者侵犯消费者人身财产安全的违法经营或生产行为,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达到净化市场的目的,而不是使消费者获得额外利益。诉讼是司法救济途径,而非谋取利益的手段。故意购买存在瑕疵的商品,然后通过举报或诉讼手段获取惩罚性赔偿款的行为与我国食品安全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法律价值和立法精神相悖,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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