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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3-26 第12版:法案传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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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运输烟管,获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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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河南法治报记者尹志丹通讯员屈妍慧 来源:河南法治报 字数:60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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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周口讯(河南法治报记者尹志丹通讯员屈妍慧)3月24日,河南法治报记者从商水县法院了解到,该院公开开庭审理了一起非法经营案,被告人张某某因犯非法经营罪被判处刑罚。 2024年9月12日,何某某(另案处理)联系被告人张某某到舞阳县某镇装货,张某某于次日到达指定地点。14日凌晨,经电话联系,何某某安排人将张某某的货车开走,装货后将车辆归还张某某,并催促其上路。张某某得知所运货物为烟管,并按照何某某的安排,开车前往江苏淮安某镇,在行驶至商水县谭庄镇时,被商水县烟草局、县公安局工作人员查获。 经清点,张某某所运烟管共计290件、290万支。经鉴别检验,空烟管滤嘴段应是烟用聚丙烯丝束滤棒,纸张段应是卷烟纸。何某某向吴某某(另案处理)提供的销售价格为每件290元,共计84100元。公诉机关以张某某犯非法经营罪,向商水县法院提起公诉。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张某某违反国家规定,运输专卖物品,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经营罪。本案系共同犯罪,被告人张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可以依法对其从轻处罚;被告人张某某到案后提供了重要线索,协助公安机关抓捕同案犯,系立功,可依法对其从轻处罚;被告人张某某认罪认罚,且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依法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张某某无犯罪前科,系初犯、偶犯,可酌情对其从轻处罚。综上,法院依法判处张某某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5000元(已缴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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