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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往期回顾:    高级检索   出版日期: 2025-03-21
2025-03-21 第13版:以案说法 大 |  中 |  小 

法定代表人加入公司债务公司承担连带还款责任

作者:□河南法治报记者王玥通讯员侯洪林焦文 来源:河南法治报 字数:944
基本案情
    A公司从张某处购买5万余元的装饰装修材料,但一直未付款。2024年1月,在张某等人在场的情况下,A公司法定代表人徐某与公司隐名股东王某签订协议,协议约定:徐某从A公司结算114万元,A公司所有债务与徐某无关;公司管理权和债务由王某负责,工商登记信息仍显示徐某为A公司法定代表人。徐某与王某签订协议后,当场给张某出具一份欠条,载明徐某欠张某货款5万余元。后原告张某向宁陵县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徐某和A公司还款5万余元。
判决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张某与A公司之间存在债务,徐某在通过协议明确A公司债务与自己无关的情况下,仍以自己名义向A公司债权人张某出具欠条,有明确加入债务的意思表示,符合债务关系以外的第三人表示愿意加入债务的特征。张某作为债权人,在徐某出具欠条后一直积极向徐某主张还款,说明张某未对徐某的债务加入行为明确表示拒绝,该债务加入行为有效,遂判决徐某与A公司承担连带还款责任。
法官说法
    本案涉及公司法定代表人退出公司管理后以个人名义为公司债权人出具欠条,该行为性质如何认定的问题。
    本案中,徐某的行为属于债务加入。徐某在原告与公司其他人员明知其退出公司管理的情况下,仍对债务人出具欠条,该行为并非履行法定代表人职务,而是以独立个人身份表示愿意加入债务,承担还款责任。第三人加入债务一般不会对债务人和债权人带来不利,所以第三人可以直接向债权人表示愿意加入债务,只要债权人在合理期限内未明确拒绝,该债务加入行为即成立,债权人可以向该第三人主张权利。本案即属此种情形。原告张某发现A公司内部管理出现问题后,紧盯法定代表人徐某追讨欠款,其行为当然属于“在合理期限内未明确拒绝”。因此,徐某的债务加入行为有效。
    诉讼过程中,A公司主张案涉债务已经转移给徐某,公司不承担还款责任,该主张不被法律支持。债务人将全部或部分债务转移给第三人的,需要经债权人同意。如果当事人未约定原债务人退出债务关系或免除责任,原债务人仍然应承担清偿责任。本案中,A公司欠原告张某5万余元货款。张某接受被告徐某的欠条,但未明确表示不再向债务人A公司主张权利,可以认定债务人A公司并未脱离原债务关系,第三人徐某出具欠条的行为系债务加入而非债务转移。
    法官提醒,当事人在民事活动中应审慎出具书面协议,做好风险防范预估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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